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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民王女士在高新区一家网络理财公司做客服,最近她遇到一件烦心事,上周五下午六点公司突然通知要加班,她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了加班,没想到公司主管居然说不加班就让她离职,为这事她一气之下就没去加班,结果第二天真的被公司解约,于是她在网上晒出了整个事情的经过让网友们给她评评理。(11月23日《法制晚报》)
就因为“拒绝加班”,结果“被辞退”,这从情理上来说,是很难让人接受的。毕竟,谁能没个急事呢?但遗憾的是,王女士的遭遇,似乎不是第一次发生,2011年,北京一名男子“十一”拒绝无偿加班,结果被辞退,更糟心的是,连工资也被拖欠;2015年,天津一名20多年的老维修工因为拒绝临时加班被辞退……无论是初入职的菜鸟,还是工作几十年的老职工,在拒绝加班后,都遭遇被辞退的事情,这令人唏嘘不已。
因为事情已经发生多次,答案也在一次次讨论中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王女士的公司是临时加班,显然不可能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了。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的四种特殊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王女士所在的是网络理财公司,而她的职位是客服,基本上不会涉及这四类不得拒绝加班的特殊情况,那么其拒绝加班合理合法。
道理并不复杂,为何拒绝加班被辞退的事情还是频频发生?这只能说明,劳动者的权利太过逼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但基本上也就是纸上权利。据《环球时报》报道,中国人的工作时间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超过日本和韩国,调查显示八成以上的企业存在普遍的加班现象,其中,24.2%的员工加班是因为“单位强迫的”,30.1%的人是由于“单位有规定要求加班”。这些现实的数据,就是劳动者权益现状的真实写照。
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法定权利,但劳动者拒绝则可能遭遇“失业”的风险,这样的矛盾如何调解?或许才是讨论此事最大的价值所在。可以说,就因为劳动者权益逼仄,就因为一些法律规定只是纸上权利,才导致许多劳动者不敢拒绝加班,并让加班成为苍凉的都市表情。如今,当有人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却陷入被辞退的境地,“谁来帮忙维权”不能再成为无奈之问,而必须在现实中求得答案,工会与相关的政府机构等,都应该拿出实际的行动。(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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