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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 扬:禁止“啃老”,需厘清法律边界
//www.auribault.com 2015-11-26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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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吉林省的这一规定,又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之所以说“又”,是因为此前江苏、山东等地,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写入了类似条款,许多媒体报道均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标题。

  这种解读并不准确,且容易形成舆论误导。实际上,无论是江苏、山东还是吉林省的相关条款,都只是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显然,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不等于子女不可以“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不等于不可以请求“啃老”。

  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愿意让成年子女“啃老”,或者子女的“啃老”请求得到了父母的应允,都不在这些地方立法的禁止之列,所谓“立法禁止啃老”的说法过于简单笼统。打个比方,就像法律对待乞丐的态度,只是禁止强行乞讨,但并不禁止一般性乞讨,人们有权拒绝讨要,但若愿意施舍,同样是你的权利,法律不予干涉。

  这就涉及法律的边界问题。“啃老”总体上是一件坏事,但因为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涉及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所以法律对这件坏事不能一刀切地禁止。譬如,子女买房时父母给予资助,子女一时工作无着时吃住在父母那里,乃至父母免费给子女带孩子,虽然严格来说都是“啃老”行为,但绝大多数父母都乐意被“啃”。对此,法律不好管、管不了也不该管。

  从这个角度看,地方立法没有一刀切禁止“啃老”,恰恰是恪守法律边界的体现。法律之手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但要“适度”,不缺位也不越位,要以尊重家庭伦理为前提,给亲情、道德一定的自由空间。江苏、山东、吉林的相关规定,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个“度”: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这是不得逾越的法律底线,至于底线之上的“啃老”行为,则由道德、伦理去调节,法律不予干涉。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当然,有的地方立法就有“越界”之嫌。譬如《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问题是,条款中的“要求”二字作何理解?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而是笼而统之地禁止成年子女“啃老”。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合情理,在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

  成年子女不应该“啃老”,但这件事并非法律可以包办,因为法律自有其边界。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啃老”这个问题上,法律只需维护底线,如果管得太多,反而有“越界”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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