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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11月25日的《新文化报》)
在吉林立法对“啃老”说不之前,已有多个地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了老年人有权拒绝年轻人“啃老”这一规定。于老龄社会加速发展之下,这类立法举动可以看作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种现实回应。而据说在当下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过活,甚至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就对该问题的应对而言,立法的积极姿态与初衷并不难理解。
然而立法作为一个严肃议题,不止要保障初衷的正确,其执行力如何更是关键所在。从相关规定的表述来看,都是声称对于年轻人主动“啃老”现象,老年人有权拒绝,言下之意,它并未将老年人主动对于年轻人的“资助”算在内,这也算是务实之举。但问题在于,那种强行要求父母“资助”自己、而父母却想拒绝的现象到底有多少?要知道,相关统计所指的65%的家庭有啃老问题,是包括了父母对于孩子的主动“接济”,典型如父母给孩子付购房首付。那么,排除父母“你情我愿”或不得已的接受“啃老”之外的“恶性啃老”现象,是否真的到了必须立法加以干预的地步?
还要看到,即便是那类父母想拒绝而拒绝不了的主动“啃老”行为,其实在更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已是涉嫌侵犯个人财产权,而无需强调“啃老”与否。这种行为在已有的法律中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相应的表述,那么再明确在地方法律中对“啃老”作出专门规定,是否有必要,就更加值得商榷。所以总体来看,立法禁止“啃老”固然初衷可嘉,却很可能陷入“良法难断家务事”和多此一举的困境之中。
不可否认,近年来无论是“常回家看看”还是“啃老”的入法,都体现了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视角。然而,立法的方式看似态度鲜明、直接,却往往又表现出对于复杂问题的窄化处理思维。比如子女未常回家看看或说啃老,在传统的社会中本来就会承受不小的道德压力,但为何在今天这类现象多被视为无可奈何,这显然就不应该只是个人和家庭的原因。国外也存在着“啃老”现象,但在应对上,都往往是从就业和福利保障等社会角度来加以反思。比如,当一个走向社会的青年人,遭遇挫折,除了家庭的庇护,他能否获得应有的公共救济?且还要注意的是,“啃老”一词在传播的过程中就已暗含了一种污名化的扩大效应,但父母有能力又愿意“接济”自己的孩子,真的就不能被接受吗?至少,家庭的涵养功能不应该被一同污名化。
不管怎样,都还是需要承认,正常情况下,应该没有多少人会主动选择“啃老”。如果确有年轻人恶意“啃老”,牵涉到财产权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裁决即可。若仅仅只是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就已立法的方式来为所谓的“啃老”划一条红线,既可能脱离社会现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很可能伤及亲情和法律的权威。
在亲情和道德的领域,法律的介入从来就应该慎之又慎。在社会治理的角度,“啃老”等“新问题”的出现,还是应该回到社会大环境下来求解,它远比立法要复杂得多,更远非一条简单的立法表述所能够解决。若一味依赖如此“立法”治理的简单方式,只会掩盖真问题,比如如何让年轻人拥有更多的“独立”的机会与能力,比如社会养老机制的完善和观念的普及如何跟上老龄化社会的需要,而不再仅仅被视为是“家事”。(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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