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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擅攀高入罚 彰显服务善意
//www.auribault.com 2015-11-2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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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应当提前10日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违法者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在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人们旅游的区域限制,一般出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对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或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性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可以说,原有的旅游法律限制主要以保护国家利益为主,对于旅游者的安全有所忽略。而近年来,不少“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探险旅游,导致重大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在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使得救援工作事倍功半。正因如此,对带有探险性质的旅游行为进行约束,强制要求旅游者事前申请或备案,逐渐成了各地的立法新趋势。

  早在2006年,《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就规定攀登海拔5500米以上的山峰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正在审议中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也提出,“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而对于违反者,各地方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罚则。

  这些规定看似对旅游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但这种对于高风险旅游活动的特殊限制正是出于对旅游者安全保障的初衷,在本质上,则是为了给旅行者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务。以本次四川新规为例,通过对攀高组织者、方案等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可以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高危攀高活动予以排除。

  而对于符合要求的登山者,当地政府将无偿提供攀登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救援等必要的信息与咨询服务,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风险。而另一方面,在相关信息已经备案的基础上,一旦发生了意外,政府也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

  更具标志性意义的是,本次《办法》还规定如果违规从事高危登山活动,将由违法个人承担救援费用。虽然即便根据现行民法制度也可以推断出相关费用的确应该由违法者自身承担,并不能让无辜纳税人为违法者买单,但将此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表明还是首例,这也将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也须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立法要真正照进现实、严格落实并不容易,一方面需要根据特殊执法环境建立起包括人员、机构、机制等因素在内的主动执法体系;另一方面,当政府为了违法“驴友”承担救助费用后,而“驴友”并不买账,政府也须意识到自身并没有对相关费用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而需借助于司法的力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定纷止争。如此才能在实现“有限”政府的同时,让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趋于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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