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阮传胜:法律在,好人不难做
//www.auribault.com 2015-12-02 来源: 解放日报
分享到: 更多

  近日,一篇标题为《大学生捡苹果手机归还途中被盗窃,失主要求其赔偿》的新闻,引发了一些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新闻的内容大致是:“11月下旬某日,重庆大学生小梅捡到一部苹果手机,在归还失主的途中,手机被偷,失主要求小梅赔偿。无奈之下,小梅只好分期付款买了一部同款手机交给失主。”讨论中的焦点问题有两个:其一是关于小梅是否应该赔偿失主手机;其二是关于“好人是否难做”。

  关于第一个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还是比较好判定的。通过新闻报道,我们知道,小梅捡到别人丢失的手机后,主动与失主取得联系,只是在归还的途中才被盗窃。小梅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属于无因管理。从法理而言,由于无因管理的行为人并非有偿行为,其对代为管理的财物的义务应小于已成立契约关系的有偿之保管行为。也就是说,小梅本没有法定与约定的保管手机的义务,其在捡到失主的手机后,通过手机的系统,与失主积极地取得联系。同时,按照自己平时的习惯,将捡到的手机揣进自己衣兜里。应当说,手机的失窃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在这个过程,小梅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小梅没有重大过失,且履行了归还的义务,其对于在归还途中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近些年来,关于“好人难做”的声音不绝于耳。新闻报道中的那位手机失主,要求小梅赔偿其手机很大可能是由于其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小梅归类于好人,而将那位失主归类于坏人。在现代社会中,“好人”和“坏人”的概念也已经发生了改变。“好人”不是意味着一味地让利,也不是意味着无条件地去帮助别人。从法律层面上说,失主获取的小梅的所谓的赔偿属于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亦应当归还给小梅。进一步说,我国法律对于所谓的好人的权利,也是给予了保护与呵护的。

  通过这件事,我们也要看到,普通民众对法律存在着一些错误解读,比如法律早有规定,助人行为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本就享受免责的待遇。然而,在上述事件中,无论是手机失主,还是小梅本人,都对此缺乏足够的认知。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正本清源,从原因入手寻求化解之道。

  首先,我们要加大普法力度与深度。法律不光需要被宣传,更需要被阐释性地宣传。不理解,误解自然丛生。从先秦商鞅变法“徙木立信”的古典行为秀开始,晦涩的法律条文就开始以不同形式走进世俗生活。普及与宣传法律理念,是消除对法律错误解读的第一道“阀门”。

  同时,消除对法律的错误解读,还应及时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形式与视角。在网络媒体来势汹汹的今天,媒体间的生存与竞争异常惨烈。于是,“眼球”式报道、“标题党”风格的竞争手段应运而生。因此,注重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形式与视角选取,是消除对法律错误解读的第二道“关卡”。

  此外,对于典型案例的阐释,亦是消除对法律的错误解读的不可或缺的路径。前几年陆续出现的因缺乏直接证据导致的所谓“好人难做”的有社会影响的判例,一定程度上说,也与缺乏基于法理的面对社会公众的阐释有关。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法学教授)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