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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为:从认识宪法到信仰宪法
//www.auribault.com 2015-12-0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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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这是我国自确立“宪法日”以来的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同时也是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主题,各地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在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中小学生集体进行了宪法晨读活动。而一些地方则是以法治趣味运动会、宪法文艺演出等新形式,让宪法精神在“通俗”表达中传递给每一个人。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制度的牢固基石。从法律体系来说,它是一国所有成文法的母法,处于最高位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完成,国家内的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或与宪法相冲突。宪法所涉内容,包括了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即从国家层面到个人层面的所有基础性制度。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步入近现代社会以来,那些至今活跃于世界的主要国家,回顾其发展历程,总可以寻到一段与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紧密相连的历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全新的历史节点上,把依法治国具体到宪法,放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这既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制度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的今天,相当一部分国民对宪法并不熟悉,更不用说理解。

  确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一方面是确立宪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寄希望通过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国民对宪法的认识,进而产生宪法观念和意识。

  宪法不是纸面上的单薄法条,其每一句法言法语的背后,都有着鲜活的个人、庞杂的国家体系作支撑。认识宪法、理解宪法,就是要让宪法不再是陌生的词汇,戴着朦胧的面纱,让更多的人能够通过读懂宪法,去认识和理解法治下的国家和个体,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进而重新认识宪法的权威,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情形下当遵守什么规则,在什么情形下又可以通过国家救济渠道实现自己的利益。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种实施或实践,来自于国民在理解宪法基础上的实践,同样来自于权力自身对宪法精神的贯彻。进言之,对宪法的学习和认识,维护宪法权威,不仅仅系于国民一方。实际上,中国法治实践的各个领域,宪法精神贯彻仍不深入的一个原因,某种程度上在于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中,两者力量的不平衡。由此来看,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也是进一步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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