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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变化了,什么都可能变,法律可能调整,政策可能变化,非同于朝令夕改,而是因时制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的奖励规定。
因为“二孩化”从讨论变成决策,人们得到的信息较为充分,独生子女奖励的取消,也可谓水到渠成。人们了解,这不是“独生子女费”多少的问题,而是在“少子化”趋势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奖励独生子女意味着政策导向的偏颇。
晚婚晚育奖励,落到实处是晚婚奖励,晚婚有假。这与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独生子女其实是一体的。当初,国人生育习惯为早生多生,提倡晚婚晚育,利于拉长代际生育间隔,与婚姻人群只生一胎异曲同工。
现在,人口形势在发展变化,放开二孩就是调整;国人的婚姻实情也在变化,普遍晚婚已是事实,这既有个人婚姻安排和选择上的原因,也有教育过程拉长等客观原因,对许多人来说,完成高等教育差不多就达到晚婚年龄了。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还要不要提倡晚婚晚育,本身是一个问题;二是对晚婚晚育给予奖励,事实上是否能影响到人们的婚育行为,这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取消晚婚晚育奖励,也就势所必至了。
当然,若有晚婚假,它是个福利。但任何福利政策,都是具有内涵的,是代表某种精神指向的,而非简单的“给好处”。当初晚婚给假,确有内涵,确有指向;在新的婚姻和生育现实之下,晚婚晚育除以“给好处”,在精神指向上是要鼓励什么呢,晚婚是否有必要奖励呢,没有必要奖励的行为,要不要实行奖励?
情况变化了,什么都可能变,法律可能调整,政策可能变化,非同于朝令夕改,而是因时制宜。在晚婚晚育成为人们普遍的内在选择,而且原先用以奖励晚婚的条件已不存在时,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合情合理。而且,奖励是一种积极措施,不予奖励是常态而非惩罚。取消晚婚假,并非对晚婚行为的惩罚,而只是视晚婚为正常行为,这符合现在的社会实际。
国家治理总是根据社会实际调整,而非根据先验的教条,并无一定之规。世界上恐怕还很少地方有晚婚假,我们以前有,这不算错,现在没有,也很正常。取消晚婚假,不是 “与国际接轨”,而是基于中国社会的实际,与社会实际相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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