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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第二十七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伴随“二孩”政策的最终落地,是否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一直引发公众热议,如今修改后的计生法内容无疑表明,“老人老办法”的规定不会被取消。不过,“老人老办法”面前,依然延续了之前物质层面的奖励,并没有更多突破性看点。其实,对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而言,其关心的并不是奖励的多寡,而是其他更为现实和重要的问题。
长期以来,谈及独生子女奖励,人们往往会想到独生子女费,该费用承载了亿万国人的深刻记忆。应该说,三十多年来,独生子女费一直处于“低位徘徊”阶段,每月5元的标准一直得以持续。虽然,近年来少数省份的奖励标准有所提高,但是幅度依然远远低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而且,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独生子女父母没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从没领过独生子女费,导致独生子女家庭数量无法准确统计。可以说,如今的独生子女费早已成为鸡肋,即便从法律层面赋予了现实可操作性,但却并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待见。
就现实来看,之前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无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选择,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值得尊重和褒扬。但是,如今这些曾经做出贡献的父母渐渐老去,独生子女家庭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却日渐显现。从这个方面而言,独生子女家庭的问题,不止是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高低,更多的则在于,独生子女存在先天性的固有社会风险,给家庭、父母带来了不确定性影响。比如,失独的风险,会给父母带来终身的情感创伤,同时会产生老无所养的困境。即便,独生子女安然无恙,与非独生子女相比,也承受了更大的养老压力。
进一步来看,立足于“老人老办法”的规定,除了独生子女费之外,即便延续之前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也缺乏制度保障的兜底。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补贴,也只是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0%,数额并不高。再比如,曾经提及的关于独生子女享受的待遇,像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也缺乏法律规定的倾斜性照顾,导致法律规定沦为摆设等等。基于此种情形,即便“二孩”政策在明年全面实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仅需要保留和施行,更重要的则在于应该进一步提升和强化。原因在于,与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贡献相比,当前的奖励政策依然存在短板和不足,不能涵盖各个方面,无法从根本上体现出法规规定的本义和内涵。
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奖励,而是制度保障的落地,以便消除内心的不安和焦虑。奖励的多寡,即便是与社会发展水平挂钩,但却依然无法缓解独生子女家庭所承担的多重风险和压力。从客观上来看,不管计生政策的走向如何,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模式必然还会存在下去,面对这种现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不仅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更应该构建相关的制度保障,消除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尤其是,要针对独生子女的社会风险,找到计生政策变化中的利益公约数,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权益诉求,避免独生子女荣誉只是反映在物质奖励层面。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而独生子女政策是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对于那些曾经响应“只生一个”的家庭,他们有理由得到国家层面的保障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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