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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闵汝明
陕西省山阳县苏师傅通过山阳县邮政局邮递手机一部,没想到邮件在中途丢失。事后,他多次找到邮政局索赔,两个月后,对方最终答应全额赔偿。对此,邮政局称,按规定只赔付邮费的2-3倍,考虑到苏师傅找的次数太多了,才给全额赔付。(12月27日《华商报》)
从报道来看,邮局是在息事宁人,因苏师傅多次索赔,才步步退让,最终答应全额赔付。看上去这是苏师傅的个人维权胜利,很多人为之振奋,认为能够让邮局服软,真是不容易。但实际上这是邮局无原则性的妥协,怕苏师傅继续“闹缠”下去,才被迫全额赔付手机款项。
显然,苏师傅的胜利源于持续不懈地“闹”,而这种精神恐怕很多人都做不到,如此也就注定是个案,不会成为行业惯例。而不管是邮局也好,还是快递公司也罢,在面对客户邮件包裹丢失后的赔偿问题上,不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只是根据客户的索赔态度来定,表面上看是比较灵活、人性化处理,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公平,乃是对规则的破坏。
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当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矛盾时,消费者往往要求以货物原价索赔,而邮局、快递公司多数会以《邮政法》和公司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根据2009年实施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而法律人士认为,《邮政法》的这一条款只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适用于《合同法》。多数快递公司对未保价物品的赔偿都会高于快递资费3倍标准,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最高9倍于运费的赔偿标准,但是,在遭遇贵重物品损坏或遗失时,这一赔偿仍与实际损失差别较大。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行业的增长非常迅猛,每天都有大量邮件、快递包裹发送,不可避免会发生少量丢失现象,其中既有意外因素所致,也有内部管理环节疏漏造成,甚至还可能有快递人员偷窃行为发生。而目前的赔偿标准相对滞后,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行业,诱发很多赔偿纠纷事件,司法对其裁决结果也不一致,经常出现双方调解赔偿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现行规定,统一制定邮件、快递包裹的丢失赔偿标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到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额度等问题。让消费者维权有章可循,让司法裁决有据可凭,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减少靠“闹”维权索赔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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