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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岁末年关时。为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同时又强调要“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我们应该承认,在近年来反腐力度持续增大的环境下,很多地方出台了廉洁举措,这对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令百姓拍手称快。但有些地区和单位偏离了中央反腐败的初衷,把员工应该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也拿掉了,难怪有人抱怨说“单位发的唯一福利就是节日值班表”,这种“冷幽默”的背后反映了员工内心产生的失落与不平衡感。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福利。反腐败自然不能取消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但“法定福利”是什么?哪些东西又属于“正常福利待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界定,其界限如何把握也显得比较模糊,而这正是员工福利存在乱象、法治化欠缺的原因所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去年曾出台有《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掌握“少量”的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解释与执行细则。于是,在反腐的大背景下,有些领导宁可不发,也不愿错发、多发,不发只不过是受职工埋怨,但错发或多发了,则会被处分、丢掉乌纱帽。
那么,如何使“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落到实处?笔者以为还是从制度方面入手,以制度作保障。一是明确“正常福利待遇”的内容,这一点可以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印发的文件中进行梳理,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以及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交通、车改、异地安家费等;二是规定相关标准,规定具体的数量、价格标准等,以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将发给员工的福利向社会公开,发放的名义、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标准等都有一本明细的台帐,经得起审计审查,经得起民众监督;四是对那些随意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甚至是滥发福利以及找各种借口不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待遇”、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均进行追究问责。如此这般,不仅能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而且能够遏制借员工“正常福利”之名行腐败之实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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