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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晚,荣县华康医院一名70多岁患者,因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病情加重急需转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救护车驾驶员和高速路收费员因为该不该交13元的高速路过路费起了分歧,造成载着病重患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7分钟。(2月3日《华西都市报》)
从结果看,急救车最终缴费后才驶离收费站,而从效果看,贻误了“长达7分钟”的救命时间。当然,从制度原则上讲,高速路收费员严格执行规定并无过错,但从人情上看,则显得有些冷冰冰。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的建设因要还贷款,因而收费合情合理,但其作为准公共产品,也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收费员根据规定收费合理合法,勿需过度指责。这是因为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救护车不收费,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同时,2004年生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救护车属于免交过路费车辆,该条中仅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通常的急救行为并不符合法定免交条件,可见急救车免费并无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出于抢救生命的至上原则,一些收费站对于载有危急病人的救护车的“绿色通道”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非常值得鼓励。早在2003年,黑龙江省就发布了《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通知规定,急救中心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当地危、急、重患的急救和转运工作,为使黑龙江省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这种做法,得到了当地百姓认可。
虽然高速路对急救车免费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执行也并不统一,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对急救车免费的做法更人性化一些,因为和冷冰冰的制度相比,“生命至上”的原则更好。当前,虽然有人认为“不好确定急救车是否真的有危急病人”,很多危急情情况也只能靠收费员人为判断,这样的说法更注重细节的“纠结”,而非制度设计层面的“人性化”。
既然很多地方能对急救车到高速公路上抢救因车祸伤亡人员免费,那也可以对其他的“有危急病人”的急救车免费,这就既需要相关部门能够用立法形式对有危急病人的急救车纳入高速免费通行范围,同时加强监管制度以防急救车被私用,并对违规者严惩,这样既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又能体现人性化彰显“生命至上”原则,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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