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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薄避孕套案”彰显法律精神
施经
//www.auribault.com 2016-02-25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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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法院22日对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日本冈本株式会社等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冈本株式会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大明公司与冈本公司争夺的焦点在于究竟是谁生产出“最薄避孕套”,这听起来似乎有些滑稽。《新广告法》出台之前,我们在购物时扑面而来的总是诸如“最便宜”“最优质”等极限用语,在对广告内容不加节制的环境下,自然不能充分理解二者对“最薄”所有权何以如此执着。除了产品使用的材质,厚度是衡量安全套产品工艺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市面上绝大部分号称超薄的安全套,厚度基本保持在0.06mm-0.08mm的范围内,而安全套厚度每削薄0.01mm,就是一项巨大的突破。在安全套行业,极限用语具有切实存在的空间,商家也就有了维权的必要。2012年1月31日冈本公司生产的薄度0.038mm的安全套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薄度纪录保持者”。但这项纪录在2013年12月2日被大明公司生产的奥妮极致超薄001安全套以0.036mm的厚度刷新。吉尼斯在纪录被打破的第二天即给冈本公司发出《联络票》,后者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面对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大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疑是走了一条维权的捷径。

  本案略显滑稽的地方在于大明公司提出的经济赔偿数额只有区区1元人民币,难怪人家认为大明公司是借官司进一步宣传自己的产品,搞变相竞争。不过,从法律角度讲,即便大明公司在决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抱着变相宣传的心态,只要不与法律规范抵牾,便是可行的。因为二者的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是现实存在的,由此引申出的诉讼事由也分别由不同的证据所支撑,法院顺理成章地受理案件。在吉尼斯纪录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最薄避孕套”作为商品化的符号和属性,已通过双方均认可的机构(吉尼斯)作出的评定发生转移,在法理上,冈本公司构成侵权事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损害竞争对手。第九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尽管安全套市场可能确实存在虚报“薄度”的情况,但冈本公司未能通过更权威的鉴定机构得出足以推翻吉尼斯纪录的结论,亦即没有证据能够改变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这一事实。这一案件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只要付诸法律,即使在道德上显得荒诞,或争议的利益微乎其微,法律也将对之捍卫到底。法律既是一种工具,更需善加利用,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精神。

  许多企业面对侵权行为,往往尝试隐忍,希望通过私底下的经济博弈来减轻损失,要么就乞灵于监管部门,希望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能够在茫茫人海中发现自己、保护自己。特别是中国企业,相当长的时期里习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外企发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节节退让。法律若不加以利用还不如一纸空文,中国企业哪怕是抱着变相宣传自己的目的,只要不超越法律规范的范围,便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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