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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作剧”式的“私刑报复”不可取
张贵峰
//www.auribault.com 2016-02-26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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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微博上一组照片引发网友热议,一辆蓝色商务车居然停到了房顶上,而一辆叉车正准备将另一辆鲁B牌照的黑色轿车抬上房。据发图网友介绍,这两辆上房的车挡住了车库出入口,所以才受到这样的“礼遇”。一些网友直呼“干得漂亮”,“应该让更多无良车主看看”。(《法制晚报》2月23日)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日益普及,类似上述新闻中这种因乱停车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由此催生“报复”现象,无疑一直屡见不鲜,如像“喷油漆、倒垃圾、划车、扎车胎”等等,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曾一再反复上演。这种背景下,发生上述这种乱停车辆被“架上房顶”新闻,显然并不让人感到十分意外费解,而对于那些曾饱受各种车辆乱停之苦的人们来说,这种报复“乱停车”方式,不仅显得别出心裁、很有“创意”,也确实会让人感到非常“痛快、解气”,能带给人某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报复快感。

  但在痛快、解气之余,冷静理性面对,仍然不得不说,如此“恶作剧”式的“将乱停车架上房顶”报复方式,实际上又是并不合理可取,更不值得效仿的。一方面,这种报复方式,痛快虽然痛快,但显然又并不足以真正理性有效地化解相关矛盾,甚至很可能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法治角度来看,这种看似痛快解气的报复“乱停车”方式,其实也是并不合法,事实上仍是一种乱施“私刑”的非法行为,不仅违背相关法律程序,也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财产权构成侵害,如对乱停车辆主人对自身车辆的使用、处分等所有权益,构成侵害。

  毫无疑问,不尊重他人权利以及社会公共交通秩序的乱停车辆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理应予以相应的处罚;但同样毫无疑问又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依法获得法律授权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而不能由公民个人任性为之。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对于违法乱停车辆,只有交警才有权实施包括“拖移”在内的处罚。并且,即便是交警,也不能“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对照个人擅自将违停车辆“架上房顶”的行为,无论从行为主体,还是法律程序、方式方法上,显然都毫无合法性可言和任何可取之处。而真正合法可取的做法只能是:面对他人的违法乱停车行为,及时向交警检举投诉,交由警方依法处置。当然,除了车主自身,对于警方来说,要想有效化解此类矛盾纠纷,也要不断强化这方面的执法力度,以便确保针对乱停车行为处罚的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从而以“严格执法”来保障和支持广大车主的“全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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