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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 家 庭暴 力 法》正 式 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家庭成员间身体和精神侵害一同纳入到家庭暴力之列。从此,反抗家庭暴力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虽然已经付诸实施,但“家暴违法”的意识却仍待养成,个人权利让位于家庭伦常的陈旧观念也急需转变。
家庭暴力作为一项法律概念早在2001年就已经写入婚姻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从没有把家庭暴力看做什么“大事”。在许多人眼里,丈夫殴打妻子不过是“夫妻小打小闹”,父母殴打子女也仅仅是“教育方式不当”。不唯普通人,包括社区、派出所乃至法院等组织机构在处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也常常以“家庭矛盾”定性,淡化处理。回顾以往家暴新闻,这类情形屡见不鲜,许多骇人听闻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竟常常以施暴者写一保证书了结,简直有如儿戏。在这种意识之下,所谓的“家庭矛盾”掩盖了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家暴者逃避法律制裁,受害者权利却无处伸张。
中国传统意识中重视“家庭”的价值,强调以家庭为重,讲亲情血缘而不讲什么个人权利。整个社会对于他人家庭内部冲突的习惯态度也总是“少管别人家务事”,或者“劝和不劝离”。因此在众多家暴案例中,人们总会发现一个现象,即明明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自己却常常以“为了家庭”为理由长期默默忍受。而社区、派出所等机构在处理案件时,也常常存有一种“不便插手家务事”的心态,不是首先关心如何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权利,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一味进行“调解”,而所谓的“调解”不过就是要求受害者继续忍受家暴而已。
家庭价值固然重要,但现代法治社会的家庭伦常应以个人权利为前提,“家庭和睦”应该建立在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一方的暴力和另一方的隐忍承受为代价。在家庭暴力面前,个人权利是第一位的。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本身是否完善,而在于个人、社会以至司法部门是否能够刷新观念,不小看了家庭暴力;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否能够处理家庭伦理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无论社区组织还是司法部门,面对家暴都要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积极干预这所谓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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