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草案首次明确界定“慈善”,在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慈善信托等很多方面实现突破,对规范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3月9日法制网)
据悉,自2008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慈善组织广泛参与,包括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内的各类机构共提供6个民间建议稿。启动人大立法程序后,慈善法草案分别于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和再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从中不难看出,此次慈善法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绝非一时兴致使然,而是历经了长期锤炼、顺应了人民意愿,是一个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过程。可以这样说,把慈善法摆上“由全国人大大会审议的基本法律”这样一个前所未有高度,其立法方式开创了我国法制文明的先河,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提升。
国家何以将这部慈善法置于如此高的地位,从中可见其所具有的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重大作用。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所说,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而且在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强大正能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特殊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还有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开展募捐活动,这些行为令人真假难辨,时常引发骗捐、诈捐问题。显然,这些问题不仅损毁和抹黑了慈善事业的良好声誉,而且挫伤和透支了社会爱心,极需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从立法层面对慈善事业加以规范和明确,无疑可以让慈善回归本真,确保慈善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阶段。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不能丢下一个贫困群众,不能有一个人掉队。未来5年,我们面临7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急需汇聚多方合力。可以预见,伴随着慈善法的建立和施行,必将激励和带动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身到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中去,广泛汇聚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社会帮扶资源和力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注入强大动能。
赵志疆:慈善热情必须植根于慈善制度2010-11-04 |
田 泓:不“慈”不诚,何以为“善”2011-03-28 |
李 龙:“跪行救女”折射民间慈善困境2011-03-29 |
王怀勇:“红会”信任危机,如何才能说得清2011-07-13 |
陈 恒:要用强力推动慈善组织透明化2013-04-12 |
佘宗明:学学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2013-10-18 |
连海平:“慈善大笪地”模式值得推广2014-08-06 |
宁波日报:运用市场机制增强慈善活力2009-03-16 |
慈善超市让爱在社区“安家”2015-07-23 |
王传涛:任何语境里的“强捐”都是霸权行为2015-08-20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