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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详见3月10日《兰州日报》6版)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和隐蔽,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了如指掌。因此,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将进一步提高集中式供餐单位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确保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在去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虽有许多积极作用,但仍然只是食品安全保障链条中的一环,即使做到百分之百自查合格,也不能全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必须想方设法做好检查、监督、处罚和后续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工作。首先,要理顺监管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求,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克服多头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问责机制,实行逐级负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好。第三,要调动社会公益组织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起一个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基层食品安全防护网。此外,还要尽快提升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只有更多生产经营者的心里有道德天平,更多消费者成为监督者,食品安全问题才会持续改善,从而真正实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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