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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3月14日《新京报》)
“诈捐”频发,有人建议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全面封堵“诈捐”,也有人建议规范个人募捐行为,遏制“诈捐”的同时给予个人求助开一道口子。但如今呼之欲出的《慈善法(草案)》选择了对个人募捐说“不”,最后一道口子都没有留下。甚至,今后个人公开募捐,都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对此,那些对《慈善法》抱以期待的公民会不会伤心?
个人公开募捐该不该一刀切?相信舆论的意见会形成两个极端,但不管如何,人们真正关心的是,当个人募捐的大门被关闭后,个人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得帮助?在我们身边,并非都是“诈捐”者,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依然大量存在。我们不能因为“诈捐”的存在而认为个人募捐通通存在嫌疑,并因此对个人求助说“不”。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这些年来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使得个人募捐盛行,并获得越来越多公民的热心参与,尽管“诈捐”频发,却也激发了社会爱心力量,使之成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如今,个人募捐被禁止,会否让公民对慈善渐渐失去兴趣和信心?上述这些问题无疑是《慈善法》立法需要慎重考虑的内容。
值得肯定的是,《慈善法(草案)》规范了慈善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括慈善组织账目需接受审计,这是一大进步。这些年慈善组织之所以备受诟病,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账目混乱不堪,各种贪腐、挪用善款的现象频发,善款使用用途不明。如今,明确慈善组织账目接受审计,可以说多了一道把关,只是离公众期望还有点距离。
须知,对慈善公信力重塑而言,重要的不只是接受审计,更重要的是让账目真正透明,让每一个慈善参与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善款的去向。而在个人募捐被一刀切后,唯有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释放慈善组织活力,拓宽个人求助的渠道,才能弥补立法的缺憾,让立法能够平衡各方意见,让公民参与慈善、奉献爱心更多一些信心,才能继续促进社会公益力量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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