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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20年,他们有人出入乘豪车、坐拥豪宅,也有人被无情淘汰,争议始终伴随。“收钱噤声”是职业打假人行内通行的潜规则,私下达成协议后,打假人不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一些“职业打假人”收了“保护费”后,任由问题企业继续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有的用造假手段向雇佣他们的品牌公司索要奖金。(3月21日《新京报》)
尽管职业打假群体的打假行为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是该群体却实实在在地捍卫了市场秩序,因此全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也普遍持支持包容的态度。职业打假人追逐经济利益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民事诉讼,即以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案由起诉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也有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索赔。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既实现打假人的利益诉求,也倒逼了市场主体主动守法经营。同时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也大大弥补了执法力量的不足,让利益成为职业打假群体的驱动力,实现民间力量对违法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督。因此捍卫市场秩序和弥补执法力量则是职业打假人存在的社会价值,这就是尽管职业打假人饱受争议,却依然活跃在打假一线的根本性原因,然而职业打假群体“收钱噤声”的潜规则却辜负了社会的期望,甚至隐藏法律风险。
首先收钱噤声背离职业打假的社会价值。收钱噤声其实就是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同职业打假人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支付多少钱后,职业打假人就不再向其提出理赔诉求。职业打假人的社会价值必然通过舆论才能实现,只有舆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才会让职业打假的威慑力发挥效用。如果职业打假人与违法市场主体私下协议,收钱噤声之后,职业打假人捍卫市场秩序和弥补执法力量的社会价值就会荡然无存,就相当于职业打假人联合违法主体共同欺骗其他消费者。
其次签订这类协议职业打假人可能涉嫌犯罪。私下签订协议职业打假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职业打假人通过威胁违法市场主体的方式,强行索要赔偿就可能涉嫌犯罪,对于这类涉嫌犯罪的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和积极预防。
再次签订这类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是公民法定的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违法市场主体与职业打假人的关于“收钱噤声”的协议同样无效。因此签订“收钱噤声”的协议并不能防止被再次打假,更不妨碍职业打击人向法院起诉,甚至会吸引更多的职业打假人来签订“收钱噤声”协议,长此以往,违法经营带来的利润远远不够职业打假人的封口费。
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充分捍卫职业打假现象的社会价值,同时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倒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对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既无执法监督部门也无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据,只能从道德伦理、普遍正义等公序良俗层面进行谴责。既然法律法规及社会舆论都支持包容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就不能让他们逐利而忘义,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举报机制,让那些“收钱噤声”的职业打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他们继续发挥好自身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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