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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地名也要有法可依
刘建国
//www.auribault.com 2016-03-2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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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而是关涉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根据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地方更名权不能被滥用,但上述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

  而且,在过于笼统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面前,导致了地方政府更改地名的权力被“扩大解释”,缺乏明晰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于是,如何命名、怎么命名都是由政府权力所左右,对于公众来说,一直都缺乏充足的表达权和决定权。不可否认,一个地方需要发展,地名更改必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但并不表明地名可以随意被更改。假如,地方更名权只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就可能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导致地名更改成为地方政府获取政绩的招牌。

  那么,面对地名更改乱象,如何赋予公众充足的话语权,将更改地名的权力装入“透明口袋”,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地名的更改,不能面临法律缺失情形,而应该尊重民意基础,全方位进行设计和完善。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即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命名还应该兼顾城市文化以及路名个性的需求”等等。如此的规定,将地名更改的权力赋予了公民个人,并保障了更名程序的公开透明,确实值得借鉴和学习。

  整治地名更改乱象,不能止于“一阵风”式的治理活动,更不能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自律意识,而是应该补齐法律规定的短板。从这个方面而言,在立法规定中应该植入民意因素,充分尊重民意基础,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从而让地名更改体现出沉甸甸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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