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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书显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据了解,因在自己炒货店的店堂招牌、产品标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多处使用了“杭州最好”“中国最好”字样,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在今年春节前一度备受关注。(3月24日《浙江日报》)
一个最字,被罚款20万元,这真正算得上“最重的罚款之一”了。当事人想不通,围观者也不忍,整个舆情都弥散着同情的味道。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违反了法律,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受到处罚并不为过。法不容情才能体现公平,也才能最终确定法律的权威,达到以法管人、以法治事的目的。更何况,时下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被误导日久,采取高压和严打的态势,才符合公众的要求,何以很多人对此并不买账?当事人也对处罚也不服气,还在考虑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为自己辩护。
其间原因,其实还是一个公平诉求的问题。表面上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炒货店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更何况处罚本身还是取的“最低标准”,也算得上法内开恩,虽然受到褒扬但也不应被贬损,那么舆论的同情,算不算得上是一种滥情?透过现象看本质,同情之下其实是一种公平焦虑。一方面,法外不外乎人情,再严厉的处罚也应虑及违法的主客观性,以及违法者的自身情况。一个小店的包装宣传,与各级电视媒体的宣传,谁的影响和危害性更大,谁更应受到严厉的处罚,并非一个难以厘清的问题。虽然新《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不过在实施过程中,显然未能做到一致性。
从立法的初衷和本意来看,其目的在于以“倾家荡产”的严苛,达到重典治乱象的目的。不过,若不能虑及对象的特殊性,就可能形成新的不公。20万元对于一个小炒店来说,可能会成为压垮其存亡的一根稻草,而对于营业额巨大而利润相当可观的大企业来说,这或许只能算得上九牛一毛,根本产生不了惩戒作用。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违法性与惩戒性相一致”,是实现法律公平的现实性要求。囿于现实之中,其间的弹性太大,自由裁量的权力太多,产生了大量的执法不公的现象。
另一方面,若没有“违法必究”的常态化,并让违法乱象得处理,那么就难免会让人产生选择性执法的误解。其实,类似的行为何止凡几,公众早已对此深受其害,当广告违法失去控制并泛滥成灾,那么执法者就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困局。其实,相比于如何让法律更有牙齿而言,在如何落实与执行法律上,应更加不遗余力,否则厚此而薄彼,抓小而放大,不仅无以树立法律的威严,更无以树立法治的公信。时下,相比如何提高对违法惩戒性而言,提升公众的法律信任度,才是最亟待解决的难题。
多项调查显示,公众对当前的法治满意度并不高,对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与公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同情“炒货店被罚20万”寓意公平诉求,此既要求在立法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素,避免“一棍子打死”,又要力争做到违法必究,不放过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避免顾此失彼而导致不公。当然最重要的是,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不能形成路径依赖,若不能做好宣传和法律普及,避免无意识下的违法,法律更好公平实现变会成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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