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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工业大学贴吧和有关高某某(女)、朱某某、高某某(男)的微博话题被众多网友刷屏、围观。围观原因系网上流传了一个标题大意为“郑州一高校女生与大四某社团主席认识20天开房”的帖子。随着舆论的发酵,三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也被网友一一扒出。(3月24日《河南商报》)
本来,这仅是三名大学生之间的一种情感纠葛,不应该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首先,失恋的男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将另两位男女生私密的聊天记录公开曝光,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网友对处在情感纠葛中的三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他们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人身攻击,使这场情感纠葛,演变成了一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而在笔者看来,人肉“劈腿女”等当事人,就是一种“网怒族”。
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网怒族”己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利器”。比如,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再看人肉“劈腿女”事件,“网怒族”对其及家人身心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对“网怒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网怒族”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衡量和规范。殊不知,即便是抛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谈,“网怒族”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网怒族”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特别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仍然应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见,网友不具备网上侦查权,也就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更不能公开他人相关信息。
因此,依法规范“网怒族”,尤为迫切。各地不妨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和曝光不文明行为,但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明确规定人肉搜索违法,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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