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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非得“一管就死”?
徐甫祥
//www.auribault.com 2016-03-31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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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举行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听取并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南都记者发现,《规定》中仍然保留了对“五类车”的“五禁”,即禁售、禁行、禁油、禁停以及禁营运,但给快递用车开了一个小口子。不过,目前《规定》只是在一审阶段,还将迎来再次审议。(3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所谓“五类车”,即指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改装(拼装、报废)车,而其中与市民出行关系最为密切的,当属电动自行车。若此《规定》最终得以立法通过,则不仅广州市的电动车市场将遭受“灭顶之灾”,市民的出行也会大受波及。故此次审议情况颇受外界关注,并在网上引发热议,就不足为怪了。

  多年来,广州市不懈出重拳整治“五类车”,可谓持之以恒,而此次将整治工作由行政管理角度转向立法层面,足见其“禁”意已定。诚然,笔者理解当地城市管理者的苦衷:一方面,是自2011年以来,全市高达8170起、死亡2345人的此类交通事故压力;另一方面,还有足足牵扯了全市交警部门50%精力、却始终得不到根治的尴尬。而在他们看来,通过立法“五禁”,即可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

  然而,当地的城市管理者似陷入了“两个极端”的怪圈,即“一放则乱、一管就死”。而这种现象,其实并不鲜见,譬如,在某些城市,因为有流浪狗伤人,就全城禁狗;眼下的广州也一样,从电动车兴起时的“一窝蜂”,到眼下的“全面禁”,莫不是这类管理思路的“样板”。究其原因,很明显,除了管理的粗放及简单化以外,还有我们的某些城市管理者,面对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课题,缺乏科学的应对手段所致。

  笔者之所以认定全面“禁电”是简单化管理而非科学应对手段,基于一个再明显不过的常识:譬如,依法应该取缔的,按理只应是那些超标或改装的非法电动车,而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既然国家允许生产,就应该允许销售、允许上路,你广州市凭啥要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大开杀戒”呢?说穿了,这既是管理常识,更是法律常识。至于当地有关部门以“市面超八成电动车超标、而交警查扣的超标比重更高达93.7%”作为全面封杀所有电动车的理由,更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标准简单化行政了。

  不妨再举一例:这次提供审议的《规定》,虽然给快递电动三轮留了一条“活路”,但却添加了诸如“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的诸多限制。也就是说,快递三轮的“活着”是有条件的。不过,规则的制定者不知想过没有,需要严格择区域、择线路、择时间的快递电动三轮,犹如戴着镣铐上路,这样的快递还如何快得起来?

  此外,在禁与管的问题上执意走极端,实际还反衬了某些城市管理者民生意识的匮乏:须知,眼下的电动自行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不可或缺的出行工具。拿老百姓的话说,它既绿色环保,又方便快捷,且开销不大,甚至可以用爱不释手来形容。即便是拥有轿车的家庭,也通常只用作长途或旅游出行,而平日上班买菜则通常以电动车代步。而一旦“五禁”落地,可否想过他们的感受?若只图“禁”得痛快,那在我们某些城市管理者心目中,民生所占的分量是否又太轻了一些?

  其实,当下电动自行车管理呈现的无序状态,并非无“药”可治,而是在治理思路上出现了某些偏差:譬如,超标电动车可以禁,但却绝不应株连依照国标生产、时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的正规电动车,从某种角度说,这也事关法律的尊严;快递电动三轮当然要管,但总不能“管”得让其成为“慢递”呀?又如,若参照无锡、台州等城市的经验,在城市为电动车专修一条两米到两米五宽的车道,不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好方法么?总的一句话,电动车管理中产生的问题,还得通过精细化管理去解决,这不比强行“禁电”更为市民欢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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