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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读完这条新闻简讯,不免会给人一种错觉:现在这个社会怎么了?连见义勇为的人都要被判刑?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受害女子也消失了,如果找不到她,那小郭真的要背黑锅,真的要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吞下苦果了,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
但如果看完整个事情的经过,你对小郭见义勇为的行为也许只有惋惜而并非鸣不平了:小郭在路上看见一名女子正被一男子频繁猥亵,该女子因不堪其扰,随即大声求救,小郭便立即上前施以援手,用自己的行为保护了该名女子。事后,小郭便被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理由是小郭将男子打伤至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在我看来,小郭的初衷是向善的,他本是想帮助该女子脱离险境,但是却采用了“以暴制暴”的行为直接将男子打趴在地,动弹不得。其实,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当发现猥亵行为之后,如果采取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又该如何制止?
我国刑法法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然,猥亵行为不能等同于杀人、强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就是说小郭用暴力的方式把该男子打伤致残,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制止猥亵行为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对其大声呵斥,或者选择报警,再或者采取适当方法引得路人关注等等手段,最终只要在不伤人的前提下,迫使其放弃猥亵的念头就都是好的办法。
现在,因为没有那名女子的证人证言,男子的猥亵行为也无从证实,检察机关对小郭是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虽然无论有没有猥亵行为,小郭都要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希望女子能够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说明事实真相,至少能够在罪名和量刑上为小郭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丝毫不容他人践踏。法更不容情,不能因为自身的血性冲昏了头脑,用一种犯罪行为去中止另一种犯罪行为。
这个社会需要见义勇为的胆量,但更需要见义巧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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