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救人获刑”的准绳仍然是法律
张立
//www.auribault.com 2016-04-21 来源: 红网
分享到: 更多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想靠学来的武艺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他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郭亮帮助被骚扰的女孩,反遭“牢狱之灾”,不仅是郭亮,不少围观群众也为郭亮叫屈,直呼“好人做不得”。然而,法院的判决,向来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笔者认为,即便在惩恶扬善方面,并行不悖,但却需要厘清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模糊认识,以免陷入“好人没好报”的错误认识中。

  应该说,郭亮制止男子骚扰女孩的初衷,是善良之人的良善之举。其初衷是好的。在道德范畴是应该认同其出发点的。但是,事情到了最后,郭亮打伤了骚扰者。而双方的打斗,也是在被骚扰女孩平安离开后实施的。因此,即便是从“义”的角度讲,骚扰行为的恶已经消失,再殴打骚扰者,也缺少了打斗防骚扰的基础,超出了应有的程度。

  从法律层面讲,郭亮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正当防卫。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存在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纵观这些豁免性条件,郭亮“救人获刑”的入刑点已经被勾勒出来。

  其一,郭亮与骚扰者之间的打斗,是在被骚扰女孩平安离开后实施的。这时候,骚扰者对女孩的骚扰行为已经终止,实施正当防卫的基础已经不再存在。其二,双方后来的打斗,已经纯粹是双方的纠纷,涉嫌触碰了故意伤害的条款。

  郭亮打伤骚扰者,并不因其良好的救人初衷而豁免。因为作为专业习武者,应该知晓其使用鞭腿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见义勇为,是个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优良传统。在道德的支撑下生生不息。但随着社会文明和法律的建构,对见义勇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社会上所强调的见义智为也从不同方面给见义勇为提出了个中启发。制止不法行为,需要注意方式和尺度,需要把握勇为的时间关口,否则,很有可能见义勇为变质成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

  虽然郭亮“救人获刑”,显得法律有些冷酷。但这确实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当然,在法律准绳之外,社会需要给郭亮一个道德上的帮助,让郭亮有信心、有舞台更好的生活。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