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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寻求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间的平衡
龙敏飞
//www.auribault.com 2016-04-26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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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25日中新社)

  我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而这些濒危动物所面临的问题,除了生态环境本身的恶化之外,还有就是人为的没有节制的捕杀。这般现实下,提倡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很紧迫的一种现实。

  对此,我国早在1988年就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随后在2004年又进行了修正,初步构建起野生动物的保护网。如今,法律拟将再次修改,延伸了法律现有的规范:对杀害野生动物的后端链条——生产与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对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进行了规范。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是对现有法律的及时补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若能落实到位,必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野生动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现实中,为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频频发生呢?比如被屡屡被媒体报道的“鸟殇”。一方面,自然是有市场就有需求,在一些地区,食用野生动物有着悠久的历史,那另一些人,则会尽可能地满足这些地区的需求,毕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则是如今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很好地保护好野生动物,因为其与时代的发展进步相比,的确已经有些落伍,比如野生动物需要保护的种类,其实还有扩容的空间。

  不过,对于野生动物而言,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应该是平衡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所谓“保护”,就是对濒危的野生动物划定法律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碰;所谓“利用”,就是在确保生态系统的平衡之后,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把野生动物作为药品、保健品和食品进行使用。毕竟,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濒危动物,一些野生动物的数量,一旦超过了一定的数量,便可能对人类的生产与带来造成伤害。

  如今的法律规定,是在寻求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但也不乏一些人士建议,要全面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这显然是步入另一个极端了。无论是一刀切地禁止食用或使用野生动物,还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不力,都是不科学的应对方式。我们要杜绝“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这样的情况,也应避免野生动物过多对人类生活生产带来的伤害。唯有寻求到这背后的平衡,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的初衷与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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