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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食用野生动物划出法律红线,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生产、经营的企业、商家等立下了规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4月25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规定出击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月25日中国新闻网)。
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越来越成为共识的当下,“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已经成为保护野生动物层面喊得最多最响的广告词。用立法来规范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具有现实必要性。此次增加的这些规定,已经成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被不少网民热议和点赞,草案一旦被通过,就会给食用野生动物划出了法律红线。
从这一法律草案来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另一类是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这是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厂家作出的具体限制性规定,那些以食用野味作为招牌的酒店就得高度重视了,这一法律规定通过后,即使烹饪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得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一规定,既能对乱捕滥食行为加以约束,保护好野生动物,更能从源头上防止病从口入,以免滥食野生动物引发其他疾病。野生动物长期生活在野外,一些病毒往往潜伏在野生动物身上,只要条件适合,这些病毒就有可能侵入到人群之中。已经证实的埃博拉、猴天花、艾滋病、禽流感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的疾病。
另外,草案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未被纳入禁止食用范畴,此举并非提倡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是在现有情况下,食用野生鱼、野兔子等未尝不可,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提倡。然而,如果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食之轻则违法、重则犯罪。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就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刑期最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给食用野生动物划出法律依据,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生产、经营的企业、商家等立下了规矩,更为那些垂涎野味的吃货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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