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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入征信记录需前置条件
殷国安
//www.auribault.com 2016-05-25 来源: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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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5月中旬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众网友热议。(5月23日《珠江晚报》)

  自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后,哪些失信情况应该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而在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的问题,也往往会引起争议。一般地说,业主不交物业费应该作为失信行为,因为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因为业主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会变得更差,由此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

  不过,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是有道理的。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拒交物业费事出有因,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政府也不能偏袒物业公司而欺负业主。所以,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有严格的前置条件,总的来说,必须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所谓恶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公司方面的责任;而且这个“恶意”也不是由物业公司认定的。如此规定,则既能惩罚失信,又不误伤好人,也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求得权利的平衡。

  那么,欠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具体需要怎样的条件?在这里,我推荐一下南京市的地方立法的过程和做法。最初,《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但是,这条规定被80%的网友所反对。一是,因为物业服务有问题,也要照交物业费,是对公众权利的剥夺,也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是,公众自身权利受损,认为物业公司有错,到法院去寻求救济,这是业主的权利,法院即使判决业主败诉,应该全额交费,也不能说明业主是就是恶意拒交。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后修改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里不同点是,只有在法院裁决之后仍然拒不履行的,才会被认为不诚信,这样的表述是合理的、公平的。

  所以,基于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改进物业服务的原则,应对把业主记入征信系统的意见给予严格的限制,防止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造成权利失衡。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先在法律上给管理部门一个权责,若物管新规立法通过后,将会出台配套文件,明确欠费原因分类、是否为恶意欠费、如何处理、公示时间、仲裁机构等具体细则。也就是说,现在不过是打算把欠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至于最后如何列入,还是有一个依法和民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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