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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公司莫名其妙怒罚了200块,问行政才知道,竟然是因为上厕所超时!要不是便秘你以为老娘愿意蹲厕所里做人肉空气净化器啊?你不给我工伤补偿治便秘也就算了,你还好意思罚我款!天理呢!”5月25日,网友“一枚稳重的西红柿”发布了一则微博消息。她在福州市一家广告公司上班,25日发现名字出现在了公司罚款公告中,理由是上周工作时间缺勤离岗;询问公司行政后得知,这是公司的新政策,上洗手间超过15分钟视为擅离岗位。(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这家公司出台“15分钟如厕令”的用意,无非是要员工卯足了劲地利用工作时间替公司创造效益;但却忽视了根本的一点,员工出售给企业的劳动力,是有人身依附性的。皮之不存,毛又将焉附?连如厕时间都要作出限制性规定,超时扣罚,那就是在把员工当机器看待,而不是当人看待。
俗话说,人有三急,是谁都要吃喝拉撒睡。所谓工作时间,本就包括了如厕、吃饭等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在内。“15分钟如厕令”,首先就是对员工休息权的侵犯,《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5分钟如厕令”同时也并不科学。一般情况下,15分钟的如厕时间应该也够了;但要遇到便秘、拉肚子等身体不舒服的特殊情形,恐怕还真就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的本是人性化的照顾,充分休息以便恢复;可是,这家公司非但不予体谅,还要视作缺勤离岗扣罚200元,又哪来的道理?本是必要的工作休息,与缺勤离岗又有何关系?这样的扣罚,完全就是对员工的盘剥,侵犯了员工的取酬权。《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此外,“15分钟如厕令”还是对员工健康权的侵犯。吃喝拉撒,本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要是该拉不拉,该撒不撒,或者着着忙忙赶时间拉撒,那是不利于身体健康的。要是有谁因内急而怕扣罚就刻意憋着,憋出毛病来,譬如因憋尿憋出膀胱问题,那这家公司可是得吃不了兜着走的。
这家公司连员工的如厕时间都要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了把员工当机器而不当人看待,无视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存在多重侵权,也说明和员工的信任关系很成问题,动辄疑心员工借如厕时间偷懒。这样,只会引起员工的反感、抵触、愤懑,甚至拿脚投票;那又何谈员工对企业的认同?何谈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更何谈能够行之久远?
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大可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人性化的管理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采用这种无视员工人格尊严,存在多重侵权,很可能适得其反的馊主意。故而,对于“15分钟如厕令”,理应及时纠正;如不然,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介入,进行干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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