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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人已年近八旬,不追究治安责任可以理解,但是法院确有必要发出司法建议,提醒有关部门向老人追回其报销的社保基金。
四川南充11岁小学生小宇是否撞倒八旬老人伍义清事件,近日有了新进展。南充中院二审按照“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老人被小宇撞倒受伤的事实存在,应承担主要责任;伍义清老人虽年近八旬,但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学放学经过路段,理当注意路况及避让而未能注意,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认定一审判决小宇一方负全责欠妥,宜以小宇承担70%,伍义清老人自行承担30%,遂终审判决小宇一方赔偿伍义清老人4.7万余元。
我国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案已经画上了句号。但该案的“余震”还不小,不少人拿本案同南京“彭宇案”比较,认为加重了“扶不扶”的纠结,另有人则指出,案件中老人明显涉及骗保行为,为何不处理。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些误区。
必须指出,该案一二审判决所适用的规则,根本不同于“彭宇案”所造成的纠结。当时南京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责任,舆论普遍认为法院适用了让救人者“自证清白”,证明不了即应担责的规则。但江苏高院领导曾在两会中透露,“彭宇案”根本未适用让“救人者自证清白”的规则,而是认定“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处彭宇承担40%责任。当然,在应当适用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的过错责任原则时,却去适用公开责任原则让无过错者担责,如此判决还是值得商榷。
若说“彭宇案”的确产生了误读,本案则完全不应该。因为本案一二审判决明确指出,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老人举出了警方第一时间向三名小学生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恰恰证明了小宇撞人的事实。虽然小宇的代理律师后来提供了相反内容的询问笔录,但法院根据第一次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且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最小,而采信了第一次询问笔录,这是合理科学的。
还应指出的是,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人命关天、自由关天,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是“确然性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责任只是损失补偿责任,“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极有可能是这样”即可下判,是“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优势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来下判,法律是允许的;又因为老人也存在过错,二审改判小孩方承担主要责任,我认为完全能够接受。
至于二审中小宇代理律师提交了老人“入院记录”,上有患者自述“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其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了4987.2元的记载,老人的代理律师也作了解释,这是当初老人入院时为便于医保报销而作出的决定。显然,老人确有骗取医保的嫌疑,但本案不够四川省诈骗犯罪刑事立案起点为5000元的标准;70岁以上老人作治安拘留处罚也不予执行,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老人已年近八旬,不追究治安责任可以理解,但是法院确有必要发出司法建议,提醒有关部门向老人追回其报销的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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