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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咸泽6月15日在“首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透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细化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义务。
互联网+食品的时代,是“吃货”们的幸福时代,餐饮、食品开始进入“私人订制”“宅急送”时代。“吃货”安坐家中,得四方美食而大快朵颐,人生一大快事。方便是方便了,可是风险也大了,别说是外地网购食品或外卖平台订餐,就算微信朋友圈的“私享”,也不能保证食品质量绝对没有问题。朋友圈里小打小闹还好,当网络食品变成陌生人交易,且体量越来越大,食品安全就不再是小事了。
每一个行业草创阶段,由于规范缺失、管理缺位,都不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互联网+催生的其他新业态一样,网络食品经营领域也是矛盾丛生、冲突多多,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权利救济形格势禁,左支右绌。一是事前、事中缺乏有效监督,全靠平台与销售商自觉,可道德约束并非总是有效;二是事后监督困难,发现违法行为难、执法取证难、依法处罚难,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快步跟上;三是狡兔三窟取缔难,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出事了、被封了,换个地方、名字又可以开张了,外界很难发现。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任何的监管盲区和漏洞都潜藏巨大安全风险。《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适时出台,堵住巨大漏洞,对消费者、行业、管理者都是一件好事。尤其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可谓“打蛇打七寸”。无论从责任高度,还是监管成本角度,平台都责无旁贷。第三方平台备案、入网主体资质审查与实名登记、履行特别承诺,如先行赔付、承担附条件民事责任赔偿、执法调查配合等规定,对平台是硬约束,从而倒逼平台强化内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级数。
平台负起应尽义务,外部监管也要创新手段,提升管理效能。德国在2013年成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机构——“互联网销售食品、饲料、化妆品、消费品及烟草产品控制中心”。该中心采取消费者举报、欧盟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与税务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及媒体合作的方式,多方位、多角度监管,效果很好。一个综合的、权威的平台,方便消费者投诉与检举,有利于监管者发现问题,是一个不错的主意,我国是否也可以效仿?
网络食品经营是新业态,监管也面临许多新问题,就算有了管理办法,面对行业发展变化,也要不断打“补丁”、更新“设置”,力求不被管理对象抛得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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