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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记者了解到,“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7月5日《现代快报》)
有必要溯源一番“优惠券”,据说是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法国,后来盛行于市场经济繁荣的美国,直至今天,它的存在价值,依然在于“刺激消费”,它所契合的是市场逻辑。
而由此再来打量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的交通违规“优惠券”,从字面上就很容易将其理解为“刺激交通违规”。而在当事方看来,其用心却是良苦的——发“优惠券”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通过有趣的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有更深刻的认识。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似乎是可以理解的。面对频发的电动车事故,以及行人交通违规,选择一种看上去“诙谐幽默”的方式,让大家更容易接受,当然是无可厚非的。而从 “优惠”这个行为本身来讲,似乎也能找到相应的法理基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从条文内容来看,显然是赋予了执法者相应的自我裁量权。
但是,因于法律本身的特性,作为交警执法,其执法逻辑必然是刚性的,这里的刚性与自我裁量权本身是不冲突的,而是说它所恪守的应该是严肃、权威、公平等原则。正如当地律师所言,国家行政执法权不能用来交易,灌云交警的做法,涉嫌拿行政执法权与市民做交易,不管是出于宣传还是让利于民,都有点不妥。
正如前述所言,将一个适用于市场生态的“优惠券”,用于刚性执法中,在逻辑上本来就存在本原冲突。行为就算是诙谐,但也只能说是黑色幽默,不说会由此引致交通违规的逆反心理,至少亵渎了交通执法本身的威严。
再者说,优惠与自由裁量权,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优惠,意味着惩罚效应的递减,这种递减,看上去是任性的;而裁量则体现出根据不同违法情形的针对性,更能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与灵活性。换句话说,优惠与自由裁量权,同样存在明显的逻辑冲突。
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对于当地交警在法规宣传上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既然是执法,就必须恪守法治逻辑——任何行为必须首先合法,不能在执法行为上与法治精神背离。如果宣传行为本身,就与法治逻辑冲突,不能形成逻辑上的自洽,这岂不是南辕北辙了么?法规当然是需要宣传的,宣传的形式,自然也是可以多样化的。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严格执法,本身就是最好的宣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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