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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索赔谈判中的数额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认识而已,岂能以刑事程序来强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
“三聚氰胺”这个名词似乎已经离我们很远了。在人们快要忘了“三聚氰胺”之时,8日在广州开庭的一桩案件把我们拉回那个事件中。
“三聚氰胺”风波中,北京人郭利两岁多的女儿因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经医院检查确认孩子肾脏功能受损。于是,郭利向奶粉的生产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索赔。2009年6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但拿到补偿款后,郭利以“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为由,再索赔300万元。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公司拒绝支付并向警方报案。2010年1月,广东省潮安县法院认定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市中院再审。中院于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7月,郭利刑满释放后申诉。去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提审此案。
此案的焦点在于,何为敲诈勒索?何为维权索赔?维权索赔的边界在何处?据媒体报道,检方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认为,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检方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而此案中郭利与施恩公司及雅士利公司索赔谈判中涉及的赔偿数额问题,只是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认识,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不认可郭利索要的赔偿数额,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没有理由启动刑事程序。以“敲诈勒索”之名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显然属于错误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这些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类似的错误适用刑事程序,来强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不在少数,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提出索赔。受害方和加害方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请法院裁判。这种合法的协商过程和我们平常购物的“讨价还价”是一个道理,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合法权利。
所以,郭利敲诈勒索案重审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认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维护公民的所有权利,必须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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