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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的制度本身、逐年增长的机制是有着明确法律安排的,但是增多少、怎么增,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经济大环境、企业小环境来调整。
日前,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从税费负担、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等8个方面提出了降低企业负担的举措。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柔化”,也即“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这意味着,未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平衡各方的利益关切。
应当承认,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是政府的主动作为,也是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负担持续较重的客观反映。数据表明,今年以来各地这一标准的调整速度明显放缓,幅度也有所下降。对此,有一些观点认为,最低工资调整既要考虑企业负担,也不能偏离工人增收的目标。那么,能不能做到“甘蔗两头甜”、实现和谐劳资关系,尤为紧迫。
追本溯源,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与“双休日”“小长假”的设立,道理颇为相似,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相对资本与技术等“强势要素”,劳动者、特别是底层的劳动者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的工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必将被不断压低或变相压低。因此,维护最底层群体的最基本利益,永远是第一“价值位阶”,也是最低工资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然而,凡事总有另一面,在企业销售日渐窘迫、成本居高不下的状况下,最低工资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味施加压力,不少民营企业可能选择裁员或者干脆破产、跑路了事,实际上也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绕开、回避最低工资的“土办法”,这事实上更不利于最低工资的实现,不利于劳动者增收的持续性。所以,在“保基本”的前提下,不妨灵活处理最低工资的“增值”。
这么说,不等于最低工资不要了,也不等于执法的宽严标准发生了变化,改变的其实只是新增部分,不像往年涨得那么多了。从国际经验来看,最低工资的制度本身、逐年增长的机制是有着明确法律安排的,但是增多少、怎么增,还是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经济大环境、企业小环境来调整,给予各地相机处理的权限也较为可观。在这方面,未来的宏观调控应继续借鉴。
工人的工资,是全社会消费的“主函数”,进一步构成企业的中长期收益;企业的利润,是扩大再生产、促进大家持续增收的基础,构成国家税赋、金融信贷以及转移支付的红利。两个方面都不能偏颇,两个领域“互为表里”,一个都不能少,应当统一于市场经济法治化调控的大框架中。顶层设计已经付梓,下一步就看各地如何“打基础、利长远”,把好事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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