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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此类新闻常见报端。今年3月,市民周先生在广州南沙的家中休息时,突然收到银行卡消费短信,高达66万余元的金额被消费。周先生与涉事银行对簿公堂。深圳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持卡人对此事不承担过错责任,涉事银行应赔偿储户全部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
卡在身上装着,人在家里休息,卡里的钱却在千里之外被人刷走60多万,当所有证据都显示自己很“无辜”时,银行却以储户没有在卡上签名等理由拒绝赔偿。好在一审法院给了储户一个公道,也给银行和众多储户上了一堂最具实际意义的法律课。
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担责赔偿,这样的判决虽然少见,却也不乏先例。2014年1月25日,蒋先生驾车在广西南宁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接到多条短信提醒,显示他的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了10万元,而当时银行卡就在他身上。银行答复称自己无过错,分文不赔。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从这两起储户被法院判决“胜诉”的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储户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第一时间对证据的保留与固定。
周先生发觉银行卡被盗刷之后,第一时间选择打电话挂失,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二是可以向银行证明此时储户并不在刷卡之地。然后快速向警方报警,由警方来实际认定此时储户和银行卡均在广州,没有在千里之外的郑州。将这些证据固定保存之后,既可以有足够的理由同银行进行协商交涉,更为诉诸法律增加了胜算。南宁那位蒋先生亦是如此,当他驾车在路上发现自己银行卡在广东一笔笔被刷走时,立即返回向银行挂失,并通过自动存取款机打印存取小票作为证据。而这些证据也成了他们最终赢得法律判决的“神器”。
两家不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思维也是可圈可点。在南宁青秀区法庭上,银行辩称,蒋先生账户里的10万元存款是凭密码取走的,交易过程合法合规,且我国相关法规确认了国际通行的“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原则,如果存款系被人冒领,蒋先生也应当承担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这样的辩解看似不无道理,但法院给出的理由却更显公正客观:尽管不排除蒋先生有泄露银行卡密码的行为,但蒋先生的银行卡存款被人在广东境内支取,银行方面无法举证是蒋先生所为,也无法证明他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而蒋先生与银行建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有负责保证存款安全和随时支付的义务。
同样,在周先生一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也是强调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将银行卡交给储户,就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银行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时,储户不存在过错,属于银行违约,由此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两地法官“不约而同”要求银行来举证储户存在的过错责任,当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和责任时,自然就应当承担被盗刷的损失。储户在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银行强调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是否存在被盗刷行为,认为是储户自己刷卡消费时,法院要求银行方面提出证据,这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这两起储户胜诉判决的最大亮点,也应成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个范本。
广州这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对银行和持卡储户都具有突出的启示价值。对持卡储户而言,在妥善保管银行卡和防止密码泄露的同时,一旦发现被盗刷,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向警方报案,在与银行协商索赔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完全有挽回被盗刷损失的可能。而银行更要堵住各种制度和技术漏洞,在资金安全上不断升级加锁,否则,一旦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储户存在过错时,法律就会“判赔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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