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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扩大范围是法治应有之义
王颢钧
//www.auribault.com 2016-09-09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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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因为法律未明文规定,就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之外,无疑是人为割裂了人身权受损的法律属性,也让人权保障因案而异,标准混乱。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其中最受瞩目的,当属《解释》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在公共舆论场上,司法赔偿总是与刑事错案紧密相连,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有错案存在。只不过,这些错案给当事人带来的权益损害,多为财产损失。与生命和自由相比,财产的确显得没那么重要,但这并不表示,就可以轻视或忽略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要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决定了,不论大案小案,不论刑案还是民案抑或行政案件,都得依法求诸正义,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往,之所以未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是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是,非刑事司法赔偿中,有侵犯人身权情况的,怎么办?

  从法理上看,若有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在侵犯公民人身权上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如果因为法律未明文规定,就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之外,无疑是人为割裂了人身权受损的法律属性,也让人权保障因案而异,标准混乱。

  由此,非刑事司法赔偿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这其中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实则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也与精神损害赔偿不断扩大相一致。

  从中国法制恢复重建以来的历史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经历了全盘否定,到有限放开,再逐渐扩大的过程。过去有法学家认为,人的精神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也不能用金钱来赔偿。但是,因国家权力使用不当而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打击往往比经济损失更甚。

  国家赔偿若不涉及精神层面,则无法起到补偿和抚慰受害人的作用,赔偿的意义、效率都会大打折扣。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率先破冰,之后,刑事司法赔偿也引入了精神损害赔偿。如今,精神赔偿又被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这必将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让司法人员更加谨慎地使用权力,更加兢慎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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