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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总有一些新闻能够超越地理空间,引起普遍的围观。昨日,一则视频就引起了各路看官的热议。事情大致是这样的:深圳交警集中整治乱开远光灯执法行动,被查者除了被罚款、扣分,还需要被罚坐看灯一分钟。据说这次行动刚开始不久,一辆载满乘客的大巴被拦下,司机被罚款300元,扣两分。随后,越来越多的车辆被拦下。
此举吸引了天津交管局、湖南交警总队等多地交通部门官方微博点赞。更重要的是,据新浪网民调,超过92%的网友认可对乱开远光灯进行这样的处罚,还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显然,网友支持这种做法是带着深层情绪的,可以说,“天下苦远光灯久矣”。正因此,这种民生新闻才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
而从纵向来看,这些年,各地对乱开远光灯的问题也多有报道。去年《长沙晚报》就做过一则报道,说的是,一种专门对付乱用远光灯的鬼脸面具在网上走红,长沙有车主将这种面具挂在汽车后挡风玻璃上,当后面的车开远光灯直照时,“鬼脸”就显现出来吓人。显然,从个体感受来讲,看到乱开远光灯的车确实不好受。一方面,行人看远光灯,会目眩;另一方面,远光灯会给对面驾驶员造成3秒的视线盲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正因此,这次,绝大多数网友才认为应该让乱开远光灯者尝尝远光灯的滋味,他们齐心支持深圳交警的做法。
其实,罚看远光灯的做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去年,长沙一司机由于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就被交警拦下罚其站在车前看灯一分钟。彼时,很多网友对此点赞。只不过,与这次深圳交警罚看远光灯不同,它是个例执法,深圳交警罚看远光灯是一种集中整治行动。
当然,在一片点赞声中,也有人说这种体验式的执法缺乏法律依据。他们认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明文规定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灯光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可以扣罚1分,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但“罚看远光灯”在法律上却没有依据。
一般而言,在很多类似的围观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表层舆论,这些舆论凝聚了人们的好恶情绪。一旦对某事物的看法存在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情绪,这种表层舆论的效应就会被放大。对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表层舆论不等于就是正确的民意。人们建议这种看远光灯的做法应该全国推广,就是基于情绪的一种判断,并没有将其放在社会治理格局下进行缜密思考。乱开远光灯既是个违法问题,也是个道德问题,需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也确实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是,处理远光灯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规划整治行动,至于“罚看远光灯”,那是不足取的。一来,看远光灯,对身体会造成伤害;二来,罚看远光灯,罚看多久,在没有明文规定之下,是有执法弹性的,因此,它并不是最佳的执法教育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见到可恶的远光灯,很多车主的做法是开启远光灯与对方对射。而今,交警罚看远光灯其实与车主的对射行为没多大区别,这是执法者基于表层舆论之上的“以暴制暴”。做个类比,我们不能因为酒驾经常肇事,就把酒驾司机抓起来,进行挨撞体验一样。因此,罚看远光灯并不是整治此类问题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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