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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并非“见义勇为”所能承载
林 鸿
//www.auribault.com 2016-11-2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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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诉讼结局如何,都希望当事人这一页能尽早翻过去,与围观的我们一同谨记,尊重规则是护佑生命的真谛所在

  一场以亲人意外逝去为结局的悲剧出游,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及虎口脱险的赵女士产生了纠葛,彼此的口水仗反复出现在各类媒体上。最新的消息是,当事人家属已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向其索赔155.7万余元。赵女士认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如同前几次“较量”一样,网络评论中对赵女士此举的负面评价居多,特别是“母亲救子女属于见义勇为”的观点更引来不少讽刺。无论如何,诉诸法庭,说清道理,并不是坏事,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获取其自认为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是其合法权利,且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来把关。或许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个案之外:亲属之间的救助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作为被提倡和弘扬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给予人们的一般印象是陌生人之间的帮助与救助,其最核心的精神价值是超越了自我利益需求而实践利他的行为,哪怕这种行为暗含危险甚至有生命之虞。“见义勇为”称号之所以光荣在于道德上的嘉许,当然,现实中为鼓励此种无私行为,国家和社会也会提供一定物质上的褒奖。以此来看,亲属间的救助行为很容易被视为对共同利益的维护,进而不易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见义勇为”,现实中各类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事迹也证明了这一点。

  抛开社会的普遍认识,从法律上来看,虽然没有诸如“亲属之间在危险情况下具有相互扶助义务”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法律原则、立法原意不难判断,亲属特别是至亲之间存在超出陌生人之外的救助与扶助义务,这种取向在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举轻以明重”,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尚且有义务扶助,更何况是在面临生死危险时。因此,不宜绝对地说,法律对于亲属救助义务没有任何涉及,进一步来说,亲属之间的救助应该是很难构成见义勇为的。

  还有个细节需要关注,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并非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中的当事人拿出“见义勇为”的说法,也许是作为证据支撑,以便实现对动物园的索赔主张。但这却忽略一些要素,比如“见义勇为”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与之相近且有些关联的法律制度设计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者的初衷主要为了减少或阻却正当防卫人或紧急避险人的法律责任,而见义勇为是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褒扬。不同的出发点,可能导致不同后果,如果比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受益人是要在受益范围内做出补偿的,这显然包括最大受益者本人。

  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相信当事人的母亲仍然会义无反顾地下车,出于母性的亲情之爱是伟大的,无法用法律条文来衡量,也不是“见义勇为”所能承载。不论诉讼结局如何,都希望当事人这一页能尽早翻过去,与围观的我们一同谨记,尊重规则是护佑生命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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