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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要跑在“法律车道”上
付小为
//www.auribault.com 2016-12-19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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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大众交通工具出行时常遭遇换乘不便的麻烦,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许多城市有过公共自行车的相关尝试。然而,公共自行车的固定桩设置往往面临诸如出行线路受限、公共区域车辆配置不充分等问题。

  一些创新企业看到了这一领域的空白点,先后推出“共享单车”,手机APP就近搜车、即时租赁付费、无固定桩限制等优势很快地占领了市场,成为城市里独特而时尚的风景线。遗憾的是,“无桩”理念犹如一把双刃剑,共享范畴下的规则仅适用于有道德约束力的人,共享单车车身损毁甚至车辆被私藏的情况日益频繁地出现。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单车私藏案件作出判决,判处当事人私藏行为构成盗窃罪。作为私藏共享单车的首个判例,该案一方面将成为更多私藏单车案件的“前车之鉴”,另一方面也引发人们对刑罚介入共享经济是否适当的思考。

  在一些人看来,“共享”概念通常具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共性初衷。以共享单车的诞生来说,它萌发自让一辆车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被更多的人使用,即公共效率最大化的纯粹逻辑。换言之,这个发端于企业、流通于社会生活的共享思路,理应在大众的彼此认同、遵守中维持并运转,进而实现一来节约维护秩序的公共成本,二来争取更大程度的公共利益的效果。但显然,要真正践行这一理念,必须以良好的公共生活环境和公民品格为前提,在前述两项目标并未实现的今天,抛开强约束力的秩序规范谈普通规则的落实其实是不切实际的。

  既然共享经济不是自律经济,维护共享成果需要有规范有约束,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规范和约束来自哪里,哪种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持秩序。私藏单车的判例中另一个争议点恰恰在于动用刑罚是否过重了。我们知道,刑罚惩处针对的从来不是现象、情况,本质上,个案所针对的是具体的违法行为。此处当事人私藏单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定性,根据现行法对当事人作出判处不仅没有适用法律是否过重的问题,更不存在该不该适用刑法的问题。

  由此也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同时是法治经济,法律理所当然地覆盖于共享经济中的任何行为。实际上,走出共享单车这种特殊的形式去认识共享经济行为,即便那些法律暂未确立规则,仅仅在共享理念范畴下用户间约定俗成的普遍条款,其约束力和定位都可能是暂时的。因为当我们承认共享经济必须确立规则的时候,其实就达成了最初的惯例。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法律本身即由这些惯例的法定化逐渐确立。互联网时代新律令的修订和设立要尽可能避免过于滞后,对更多新规则的再判定和确立将成为未来立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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