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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装软件须可卸载”能否保障选择权
冯海宁
//www.auribault.com 2016-12-2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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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规定》第六条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那么消费者对手机预装软件信息就会一目了然。而第七条规定,则把预装软件用与不用的选择权还给了消费者。

  知情权与选择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两项权利。然而,智能手机出现这些年来,超九成手机预装了大量软件,除基础应用软件外,还预装了不少无法卸载的“流氓软件”。有抽检显示,一部手机最少有27个预装软件,最多达到71个软件。一项消费者调查则显示,88.91%的预装软件不可卸载。

  手机预装软件不可卸载,不仅占用手机内存影响运行速度,还会偷走手机流量损害消费者权益。手机预装软件之所以不可卸载,既是因为其背后有一条黑色利益链,软件商会为手机厂商支付一定费用,也是因为我国缺少相关法规来规范手机预装软件,对不可卸载软件缺少禁止性法律规定。

  上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明确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的法规。在此之前,工信部曾两次下发通知,如要求“手机生产企业不得安装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的软件”,但从实践来看,没有对手机“流氓软件”形成有效约束。

  那么,此次《规定》明确“手机预装软件须可卸载”,能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呢?显然,这个问题还需要观察。有利的一面是,《规定》中既明确了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的管理责任,也明确了通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等。

  但要看到,《规定》缺少具体处罚条款。如果相关企业没有落实管理责任,或者通信主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不排除有的手机还会存在不可卸载的软件,消费者还要承受这种“流氓软件”带来的伤害,因为给手机预装软件尤其是预装不可卸载的软件,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利益。

  尽管《规定》第十一条指出: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但行政如何处罚,却没有详细的规定标准。能否明确处罚标准,值得考虑。

  还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明确的“手机预装软件须可卸载”指的是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哪些属于基本功能软件,哪些属于可卸载软件,这需要详细说明。如果不明确,也会出现争议性案例,有的生产厂商就有可能把某些“流氓软件”归于基本功能软件为自己辩解。

  另外,还需要警惕虚假可卸载。之前,抽检显示,16件可卸载软件的手机中,有4款软件卸载后显示可使用容量没有变化,专家表示,这说明其实软件依然存在,根本没有被物理卸载。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假的可卸载软件。不排除以后这种情况也会存在,表面上被卸载的软件仍会占用空间、“偷”走流量。

  还有,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某个手机软件,但下载后该软件“捆绑”了软件商的其他软件,这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流氓行为”,亟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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