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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生态修复的巨大推力。但还要加强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真正守护好生态环境及人们的生态权益
近期,有媒体报道,浙江青田7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放了10万多尾鱼苗,主动进行生态修复。近年来像青田这样,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又探索生态修复的地方还有很多。
生态修复是让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尽快恢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去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大幕开启,强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成为生态修复的巨大推力。目前,吉林、江苏等7个试点省市已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利于通过案例实践,“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同时,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的产权,增强了可操作性。
现实中,常会出现由于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等,而导致环境损害不知找谁赔或是赔偿不给力;或者即使环境破坏者被罚得很疼,罚款却没有用于生态修复。这表明我国生态修复形势依然严峻。比如,云南近期督查16州市的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工作就发现,已关闭的矿山,生态修复滞后甚至不修复的情况很普遍。
然而,目前试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非对所有的环境破坏情形都有明确规定,针对的主要还是较大的、突发的环境破坏事件等。因此,就有可能发生规定范围之外的环境破坏事件。这种情况下,赔偿及生态修复同样不能缺位,环境公益诉讼是重要出路。比如,日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向运河偷排4年倾倒废酸2000多吨,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又被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2000多万元。“刑民并罚”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有了好的制度,要更好推进生态修复,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比如,资金怎样构成、由谁管以及如何花在刀刃上,都要有更细的明确,避免赔偿资金“缺斤短两”或“跑冒滴漏”。修复费到位后,再监督污染方或引入第三方治理等,力求生态环境“复原”,维护好每个人的生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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