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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业打假赚钱并非坏事
扶 青
//www.auribault.com 2017-03-17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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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不过,有没有方法让这种担心转变成常态?职业打假可以说是一个利器。然而在近几年,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可不少,比如指责这类群体把打假做成了生意。最近,就有媒体报道称一些打假人一年投入几百万卖假货,“不赚几倍就白干了”。

  职业打假作为一门生意经,缘起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从而确定了赔偿机制。2014年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这个赔偿力度就变成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可以视作对消费者的赋权,但也正是因为要进行倍数赔偿,使得很多人涌入到“牟利大军”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职业打假视作投机行为,问题是这种投机行为在不在允许范围内,这就要算一下成本和收益了。首先是成本,主要产生了几种情况:一种是敲诈勒索,比如发现问题直接给企业施压,让对方花钱消灾;一种是恶意打假,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私藏货品等过期,然后向商家索赔;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的物,大量买进然后索赔。其中,前两类投机行为直接涉及到诈骗。再看收益,消费者虽然具有追偿的权利,但在与商家周旋、甚至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依然需要承担比较高的成本,这使得消费者相对比较弱势。就目前造假情况来看,由职业打假人充当市场清道夫,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可能远远大于社会成本。

  有人可能觉得,造假产生职业打假就像酒驾产生钓鱼执法,有“反向激励”之嫌。这其实是混淆了两回事,后者涉及程序正当性问题,而前者则完全适用于结果导向,可以用收益和成本来算问题。况且,职业打假人也有投资风险,一旦投入百万而索赔不了,得自己吞苦果子。所以,尽管职业打假更多出于“牟利”而非“生活自用”,但站在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上,应该赋予他们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的权利。至于是不是恶意打假的问题,有没有勒索敲诈的倾向,完全可以交由司法裁决去判断,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

  然而从具体法律上来看,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还是比较模糊的。比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应当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用作牟利显然不在其列。又如,正在送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直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然而在2014年,最高法又明确支持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可见,关于职业打假的惩罚性赔偿权利能不能被明确保护,确实具有讨论空间,而从最新趋势来看,职业打假人很有可能不会被保护。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了打假问题,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但如果要做到打假常态化,充分调动消费者自己的积极性、能动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说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权利是第一步,那么明确打假人也享有这项权利才更符合现实需要。在当前,职业打假人还不到退场的时候,在未来,也应该意识到让职业打假人赚钱其实并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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