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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国家层面立“好人法”
陈光标
//www.auribault.com 2016-03-01 来源: 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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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人”,既是公民品质修养的体现,又是引领社会主流价值的鲜明旗帜。但在现实生活中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却成了令人纠结的难题。要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社会风尚,必须首先解决如何让人放心做好人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好人法(或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好人”合法权益。

  “好人法”是国际社会保护救助行为的通行做法。美国联邦及很多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是《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有的则简称“好人免责法”等。这些法律的核心都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无偿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其法律责任。在加拿大,“好人免责法”属省级司法机构管辖,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都有类似法律规定。

  国内也有一些地方为保护好人而立法。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保护好人的地方法规。该项立法目的在于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反被诬陷的不良风气,取得一定实际效果。

  一部比较完善的“好人保护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紧急情况下的无偿救助行为应免除相关责任,并对此类无偿救助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无偿救助行为而被起诉或被追责的,当地司法机关应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好人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奖励。

  政府可考虑设立“好人基金会”,可接受各单位个人捐赠。“好人基金”专款专用,依法对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中国好人等先进典型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的好人还应实施帮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因做好人好事而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国家还可考虑给好人办理“好人绿卡通行证”:经过公众认可的好人应享有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景点公园、看病住院等减免费用的权利。全社会应为好人设有越来越多的便捷专享通道。

  有奖必有罚。被救助者若对施救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若没有依法落实奖励、保护好人,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只有让“好人”不再流汗又流泪,才能放大正能量,才能推动全社会形成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良好风气,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作者是全国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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