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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复旦投毒案判决考验谁
//www.auribault.com2014-02-18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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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事发将近1年,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于今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2月17日《成都商报》报道,被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是死刑,他肯定会提起抗诉。关于后续民事赔偿问题,“以后再谈”。

    首先要说的是,《成都商报》的表述有问题:被害人亲属只有抗诉请求权,而无权提起抗诉。而抗诉请求权,并非一定能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从被害人亲属对民事赔偿“以后再谈”的态度看,他们并不准备将量刑和民事赔偿“混为一谈”。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才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作为局外人,笔者能理解他们希望严惩凶手的心情,也尊重他们的这一选择。

    不能完全排除无期徒刑甚至更轻缓刑罚的可能,不过,从媒体披露的本案犯罪事实看,一审判决最大可能是两个:死刑立即执行(下称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称死缓)。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死缓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的方式,但从法律后果看,死刑和死缓却有“天壤之别”。如果林森浩最后获刑是死缓,他的亲属或有“逃出生天”的惊喜,而被害人的亲属一定不满意。

    不要说当事方了,围绕死刑还是死缓,即便网友也分化成两派:“杀人了就必须偿命”,这是一派:“判个死缓算了,故意杀人的确可恨,但并非非杀不可。就让他一辈子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好了”,这是另一派。两派争论不可开交也预示着,无论怎么判,判决都注定会被吐槽。

    公众吐槽的“强度”,取决于判决书的“说理”程度。如果一审判决是死刑,那么,请在判决书中告诉被告人、被害人、他们的亲属以及所有关心这一案件的公众,他为何不可宽宥;如果结果是被告人得以保命,那也请在判决书中说明,他为何可以不死。只要把其中道理说清,吐槽的声音即使不是完全没有,也会弱很多。所以,复旦投毒案判决,首先是对法院、法官的考验。

    其次,是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考验。判决结果注定会让某一方不满意,此时,被告方上诉、被害方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是他们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但早两年的药家鑫案,去年的李某某案,为了得到自己理想中诉讼结果,部分人用了一些“盘外招”,虽然判决结果未必“跑偏”,却一再误导了公众。法律问题,能否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这是对他们的考验。

    最后,也是对公众法治理性的考验。公众有权监督司法,有权对判决结果“说三道四”,但这种监督须以法律说话,以法治理性为前提。对于媒体来说,尤其需要注意这点。部分人或许会“语出惊人”,利害关系方更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口不择言”,此时,如果媒体报道时“有闻必录”,表面看是忠于事实,但不理性的声音却可能导致司法被“绑架”。这方面教训,之前已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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