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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对公民有关经济活动的规范,对经济方面相对较强者与弱者之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调整,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权利的平等实现。
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权利。其中,作为“市场”轴心的是私有财产权。可以说,私有财产权基本包含了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经济自由权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而构成财产权核心的,则是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制度,所以有人说:私有财产制,构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法律支柱。
目前我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对于公民财产权的确认、保障制度,是由一个有机统一的三重结构体系而构成的:第一,不可侵犯条款,这是宪法保障制度的前提;第二,制约条款,是指宪法在对财产权进行保障时所附加的适当限定,即“私有财产权法定主义”;第三,(征用)补偿条款,这可以看作是针对限定而采取的制衡——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征用或征收时,对个体利益的损失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和额度给予必要的合理的补偿。例如,2010年1月出台的《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同时出台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对涉及旧城改造拆迁的居民获得的补偿标准,在通常只按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改造奖励金,使得补偿标准大幅上升至有望与一手楼价持平,既严守了宪法、法律,又为市民谋求了最大利益。
社会权。社会权是社会权利的简称,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保障公民获得公共福利的权利。由于社会权受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特点比较明显,故对通过国家立法及执法来保障其实现的依赖性也比较明显。例如,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就意味着国家要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执法措施,确立并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和保障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争议处理的提请权等权利的劳动法律得以切实贯彻等等。这些都属于国家为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所确立、实施的生活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制制度。例如,本届广州市政府将市民的社会保障看作最大的民生工程,着力构筑了全民社保雏形的形成。其中特别是退休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过不断地“扩面提线”,已名副其实地傲倨全国“一线”。目前广州以财政预算10%左右的“真金白银”,切实保障着市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于静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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