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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呵护体制外女教师的生育权?
陈广江
//www.auribault.com 2016-03-01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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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2月26日,河南商丘尚博学校校长刘柱称,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老师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工作”。(2月29日澎湃新闻)

  有些问题早在意料之中,比如全面二孩时代女教师扎堆生娃影响教学问题。但出人意料的是,可以预知的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变本加厉起来。就像河南这所民办小学,学校没产假,生育期间没工资,怀孕即辞职,若不按合同办还要交“罚款”。令人无语的是,校长说签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皆自愿签订。

  在教师等行业,践踏女性权益和尊严的“排队怀孕”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在鼓励生育二孩的今天,类似问题更加突出,“女教师扎堆生娃导致师资不足”的问题屡屡见诸报端。据报道,在山东临沂城区一所初中,有76名女教师正在备孕,占到女教师总数的近一半。女教师扎堆生二孩,校长们愁坏了。

  但应看到,同样的问题,体制内和体制外有云泥之别。就像有媒体指出的,女教师之所以敢扎堆生二孩,一个重要因素是她们的单位姓“公”,即使出现问题,其权益也有保障。换言之,学校和教育部门可以想办法,比如聘请临时教师、返聘退休教师、系统内调配师资等,办法总比问题多。

  但体制外就不同了,相比公办学校女教师扎堆怀孕的问题,民办学校、私营企业等体制外女职工面临的问题更严重,在“自愿”的奇葩合同面前,女教师的生育权已被踩成了泥。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存在诸如“怀孕合同”之类无视国法的荒唐现象。那么,谁来关心、呵护她们的生育权?

  用人单位肆意践踏女性权益,除了劳资不平等外,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执法无力。在计生法、民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侵犯女性生育权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惩罚条款,即使女性权利被非法剥夺,也难以索赔和追责。假如女性可以提出巨额索赔,乃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谁还敢以身试法?在执法上,相关部门“睁一眼闭一只眼”的心态则是一种纵容。

  当务之急的是,相关部门须加强执法力度,对践踏女性权益的行为出重拳;同时,还应正视民办学校、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的现实困难,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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