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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获悉,就“中学校长带女教师洗澡被拍”一事,公安局接到被拍者报警后,立即立案开展调查,现在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同时,公安局负责人还表示,上传(裸体)视频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侮辱他人。(4月25日《法制晚报》)
一周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学校长带女教师洗澡”事件再生波澜。很多人认为,事件曝光后,当事人受到了相应处分,并被取消教师资格,一度“躺枪”的河北大名县也洗刷了污名,剩下的事就是当地教育系统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了。但法治社会凡事都要讲法治,上传“不雅视频”的行为也要经受法治考量。
应该说,人们厌恶、痛恨教师的性丑闻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校长带女教师洗澡”已经触碰了师德底线,社会大众更无法接受为人师表者管不住下半身的事实。但一码归一码,“不雅视频”当事人受到处罚,视频上传者也不能“逍遥法外”。揭发他人也要守法,这也是法治常识。
虽然当事人是教育系统公职人员,但其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其实,此事带有“捉奸”意味。男校长带女教师去宾馆洗澡,女教师的小姑子带人成功“捉奸”,当场录了裸体视频,事后传到了微信朋友圈,并引发网络围观。可见,上传“不雅视频”,既是在揭发当事人的丑闻,又是在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且主观意图很明确。
警方认为上传视频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侮辱他人,是无可厚非的。根据该条款,公然侮辱他人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假如视频没公开,而是上交有关部门,就不会违法;明明“捉奸”已成功,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达到揭发的目的,却将视频公布,则构成侮辱他人。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应受理。
如果视频不公开,而是上交有关部门,就不会产生这么大影响,当事人是否会被严肃处理也可能是未知数。在有的地方,出于“家丑不外扬”心态,有些丑闻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虽然上传“不雅视频”的行为经不起法治考量,但相关部门也要反思如何消除这种“把事闹大才有用”的心态。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拍摄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而被无视,在被逼无奈之下选择公开视频,相关部门无疑还应承担公民“被逼违法”的责任。我们期待此事能画上一个令人信服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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