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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江苏句容的农民江志根出现在村里,总会有乡邻跑过来问:“荣誉证书办下来了吗?”早几年,江志根会昂起头,一脸自信地说:“快了,快了!”而现在,当再听到这个问题时,他往往沉默,兀自低头赶路。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5月17日《新京报》)
16年不懈的努力,一个为父者的良苦用意,在其心中死去儿子的荣誉高于一切。没有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证书,其行为就无法获得“见义勇为”的官方肯定。因为只有一纸证书,才能让孩子的行为得到升华,也才能让其行为而得到推崇。一个名份之重,其实也一个人的价值之重,唯有读懂当事人的良苦用心,那么才会为其16载的付出而给予理解与宽容,也才能真正走进一个失独父亲的内心,对其作换位式的触及。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赋予荣誉证书,如果从保护的角度来说,当然应当坚持“不鼓励、不提倡”,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原则要以不赋予荣誉证书作为前提,否则就背离了见义勇为的初衷,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家庭的一种伤害,并成为情感的难以承受之重。一者,不提倡不鼓励,并不代表当其有见义勇为的实质要求,那么就以此为由而拒之于千里之外。“两不”原则是一条保护式的倡导,是基于没有实施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所说,若是一个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时候采取了应急的方式,比如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救下了更年轻的伙伴,或者挽救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其行为就应当被界定为“见义勇为”并被授予荣誉称号。
二者,出于对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已经发生并是事实上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赋予行为给予安慰。必须肯定的是,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官方承认和肯定,并具有榜样示范的作用,更具有情感慰藉的功能,而且后者必要性更为迫切。尤其是对于失独老人们来说,一纸荣誉证书,可以让他们内心更好过,也更容易纾解心中的痛苦。
三者,见义勇为应考虑“既往”这一基本事实。客观说,从当年大张旗鼓宣传和鼓励赖宁式的见义勇为,到如今的不提倡不鼓励,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不过,16年前的见义勇为认定,与今天的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处于16年的当事人家人,显然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如果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则,那么对未成年人的荣誉认定,同样应虑及这种客观因素,否则的所谓的“保护”也会成为伤害。
四者,见义勇为的认定,应当考虑到其他地方的通行做法。目前,在是否给未成年人发放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上,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并不统一,各省之间差异很大,有认定的也有拒绝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到全省的标准统一问题,省际存在差异还有情可愿,若是一省之内都两套标准,那么显然令人难以接受。
包括很多律师认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肯定表态,可能会造成效仿,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很显然,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说法,其实未成年人保护与荣誉赋予不应对立,赋予其名分也并不意味着就是鼓励,其还有情感安慰的作用,只是在发放之时对外给予特别说明则可。现在网络和资讯如此发达,证书的功能也完全可以细分化,给已死的见义勇为者一个名分,亦是对证书的外延式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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