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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跳出中国语境,激进地明令禁止,还不如切实地思考,如何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如何把处理性骚扰,以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先落到实处。
近一段时间,有关高校师生的桃色新闻可谓频现。高校“师生恋”当然不应该提倡,但是,有高校教授据此在媒体撰文提出,需要“明令禁止”师生恋,从理性的角度,我个人觉得不能必然成立。
“明令禁止”的出发点,针对的是现实存在的桃色新闻、潜规则、性骚扰等不良现象。这方面的禁止,是对的。而且,作为高校教师,要求也许应该再苛刻一点。比如,把公序良俗纳入考量,婚外恋应该禁止。但是,如果教师本身单身,限制其恋爱自由似乎就有点矫枉过正。因为恋爱本身应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如果因为丑恶现象的存在,而率然否定这种权利,有点像将婴儿连同洗脚水一起倒掉一样不合情理。
事实上,中外历史上都有师生恋的佳话。有名的,比如沈从文之与张兆和,还有鲁迅与许广平。而在西方,则有海德格尔与阿伦特。婚姻和恋爱的要义之一,是共同追求的强烈吸引,因此而产生的彼此爱慕。从这个角度,师生恋尽管稀少,并非没有存在的基础。法律的要义,是疑罪从无。宁可放走一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明令禁止”,则似乎与此精神背道而驰。
当然,应该承认,“明令禁止”的提倡,并非全无理论基础。在美国的大学,的确有禁止师生恋的普遍规定。这一规定,直接产生于美国女权主义的相关理论,女权主义强调任何不平等关系中权力的作用。同时它还有性骚扰在美国大学校园普及的现实基础。
如果了解美国相关规定的来龙去脉,那么,能否简单移植至中国语境,是一个问题。要知道,女权主义只是诸多学说中的一种,远未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共识标准;美国大学的相关规定,也与女权主义在西方的强势地位有关;而中国有自身的传统,男女对恋爱的理解,客观上植根于这种传统,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
事实上,西方的操作也远比理论复杂。我曾经在美国杜克大学访学,为写这篇文章,也专门向杜克大学的资深教授求证。他一方面承认相关条款的存在,另一方面却也指出,“这类关系难以确定是否涉及权力利益关系,一般是不告不理。即学生上诉,校方受理的方式,与性侵性骚扰性歧视案件的申诉处理方式相同”。
中国的另一种国情,是处理方式简单粗放。设若脱离现实语境而先出台“明令禁止”,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原先的性骚扰性侵现象还会依我故我,而真正的恋爱,尽管少量,却被扼制,正如婴儿倒掉了洗脚水却还在。谁能保证不出现“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悲剧?
因此,与其跳出中国语境,激进地明令禁止,还不如切实地思考,如何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如何把处理性骚扰,以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只限于性骚扰),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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