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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体罚学生的老师岂能有章不循
殷国安
//www.auribault.com 2016-06-29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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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的一所乡村小学,多名四年级学生被语文教师姚某体罚打伤屁股,原因是学生没学会写生字。经调查,被体罚学生是永靖县西河镇陈家湾中心小学四年级的学生。6月21日下午第三节语文课,该年级语文教师姚某因7名学生未完成作业,用柳条进行了体罚。据当地媒体《西部商报》报道,“有的学生被打得无法走路,有的趴在床上起不来,伤势最重的小女孩被打了60多下,还有一名男孩被打了40多下,屁股都‘开了花’。”据说,“这是个年轻的女老师,平时也打孩子,可这次比较严重。”(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这样严重体罚学生的老师,家长认为“这样的老师不适合任教”,但当地教育部门给出的处罚却是责令教师姚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这里,所谓“深刻的检查”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其实就是写一份检查而已,深刻不深刻,哪儿有什么标准?然后就是“通报批评”。这样的处分其实完全和不处分差不多,对犯错误的老师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惩罚,完全属于走走形式放她过关,可见永靖县教育局的宽容态度。

  但是,据报道,当地教育部门作出这个处分决定的依据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难道教育部颁布的《处理办法》真的规定了对这种严重体罚学生教师的处罚就是“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吗?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而所谓“相应处分”在第3条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如此看来,教育部的处理办法根本没有什么“写出检查”和“通报批评”之类处分的措施,而完全是永靖县教育局自己“发明”的处分方法。按照处理办法规定,处分最起码的是警告、记过,而且,如果被打学生构成轻伤,教育局是无权处置的,应该向警方报案,而不是内部处分。

  教育系统体罚学生的问题屡禁不绝,既反映了部分教师素质低下、教育无方,也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对此持宽容态度,对严重体罚学生的教师不能照章处罚。往往以强调体罚学生的老师“出发点是好的”“是一个认真负责的好老师”之类借口来减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制止体罚学生的行为,必须对姚某依规处理,更要对有关部门的宽容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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