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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弃婴折射特殊群体权利保护隐忧
史洪举
//www.auribault.com 2016-07-01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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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胎十月,一朝弃之。前晚9时许,广州荔湾区芳村陆居路西小区,一名出生仅5天的男婴被遗弃在一张石桌上,随身纸条自称“我们是学生不懂事,求求好心人把他抚养成人”。所幸,男婴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目前已经被送至广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照顾。(6月29日《新快报》)

  可以说,无论是该“学生”真的不懂事也好,有难言之隐也好,其遗弃婴儿的行为都不应该,都该被追究责任并受到谴责。但此类事件也折射出未婚先育群体的尴尬现状和权利保护隐忧。有必要深入反思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未婚先育群体的正当利益,减少弃婴事件屡有发生的诱发因素。

  正如有律师指出那样,虽然男婴的父母做出了遗弃小孩的行为,但假使其真如纸条上所述是“学生”的话,可能属于未成年人,还不至于构成违法或犯罪。要是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应该受到应有惩戒。对此,不能只是将该弃婴送往福利院作为事件的终点,还应启动调查程序,查清遗弃行为真实情况和弃婴者是否系未成年学生,并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虽然说遗弃现场的纸条自称“不懂事”,但这显然不能成为涉事者免除责任的充分理由。要知道,“不知者不为过”不能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免责借口,不懂法而违法者理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退一步说,即便真的不懂法,只要稍微知道一点社会常识或生活常识,也不至于作出过分之事。除非认定其行为符合法理上的期待可能性,否则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但不能忽略的是,遗弃者的父母等负有教育义务的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假如其父母或老师能够及时宣传普及生理常识,涉事者也可能不会一无所知,最后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或者说,如果其能够养成一种责任意识或担当意识,敢于承担责任,向父母坦诚“坏事”,也不至于如此。哪怕前两者都不具备,但只要涉事者尤其是女方父母等亲属能够多投入点精力关注子女,也可及时发现女孩身体的异常而及时介入并妥善处理。由此,与其说是弃婴的“学生”闯下了祸,不如说是各环节共同失守下“不谋而合”所导致的不良事件。

  再者,虽然从法律上讲,婚前生育的子女与婚后生育的子女享有同样权利。但很多人潜意识中仍然歧视未婚生育者,即便没有口诛笔伐,也多少会议论纷纷,让涉事者抬不起头。加上学校或其他社会机构也多少存在歧视未婚先育的现象,至少没有以包容的心态来对待此类行为。这一系列不利因素,均让不慎未婚先育者特别是心智尚未成熟的在校生背负很大压力。甚至会引发恶性事件,如据报道,一些未婚妈妈为掩饰真相不敢到正规医院生产,或者干脆抛弃甚至杀害刚生育的婴儿。

  如果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适当的教育义务,也没有理由对其闯祸行为过度苛责。善待懵懂的未婚先育群体,至少不对其加以歧视,既体现出社会的文明程度,更有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的正当利益。对于“学生”弃婴事件,既要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追责,又要完善现有机制,如要求监护人多尽到些教育职责,要求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及时介入,对未婚母亲及亲属进行心理疏导或救助。让这些“犯错者”多感受到制度的温情,少感受些社会的冷漠,避免其一步步走向歧途,将小错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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